袁德华律师

袁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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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黄桂英案代理词

来源:袁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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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黄桂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我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高国富就是本案被继承人皮德沛的幺女儿皮佑淼。

第一、证人皮佑杰、周景玉、张珂玉、宁碧中等的证言均证实高国富就是本案被继承人皮德沛的幺女儿皮佑淼。

第二、本案原审被告也就是现数被告的母亲(或奶奶)皮佑林201062日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回答审判员询问时明确承认:老三叫皮佑淼,几岁送出去的,给高家的,高家在攀枝花渡口,叫高国富。

第三、本案原告祁和志也明确承认皮佑淼后来由于家庭变故,流落到高云模家,改名叫高国富。

由此可见,高国富就是本案被继承人皮德沛的幺女儿皮佑淼。

二、高云模与高国富不成立收养关系,依法不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第一、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既然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收养行为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收养还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第三、就本案来看,皮佑淼的生父是皮德沛,生母是贵州金沙人李丽芳,其生父母早年离婚,皮德沛没有带李丽芳回开县,而皮德沛与大老婆吴丽霞也在1949年上半年离婚,皮佑淼是随其父皮德沛生活的。1950年冬,皮德沛被错误逮捕关押,皮佑淼就失去生活来源和依靠,便开始流浪讨口,辗转来到东华(火石梁),先后经历四户人家最后被高云模收留,在高家长大。显然,由于皮佑淼的生父失去了人身自由、生母又没有居住在开县,其生父母不可能将皮佑淼送给高云模收养;皮佑淼当时又没有其他监护人,也不可能存在皮佑淼的监护人将她送给高云模收养的情形!事实上,证人皮佑杰、周景玉、张珂玉、宁碧中均证实皮佑淼是讨饭到东华(火石梁)的,到高云模家是没有任何人送养的!由此可见,高云模收留皮佑淼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不成立收养关系!

第四、我们按照《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规定来认定高云模与高国富不成立收养关系,被告也许会反驳我们,说《收养法》是199241日才实施的,而本案高云模收留皮佑淼的行为发生在五十年代初,不应当适用《收养法》的规定,那么我们国家在五十年代关于收养方面有无相关规定呢?事实上,最高法院中南分院195277日法审字第43号《关于终止收养关系问题的答复一》中就明确指出:收养契约是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契约,但幼年子女亦有由其生父母与其教养的父母成立契约,将子女交其收养,子女本身无过问和了解的,此项契约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原则。最高法院1953822日法行字第6013号《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中亦明确指出:我们新中国现在还没有订出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实际上也只须有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被收养者已达一定年龄或已能了解收养的意义, 并须经其本人同意)就能成立收养关系,而别无其他必须的手续。197922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收养问题中也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或监护人和养父母的同意,子女有识别能力的,须取得子女同意,再经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由此可见,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我国司法政策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均明确规定:收养应由收养一方和送养一方根据自愿原则,订立收养契约。收养契约无论书面或口头订立皆可。那么结合本案而言,皮佑淼是否被收养呢?她与高云模是否形成收养关系呢? 如果按照被告所言,皮佑淼与高云模形成收养关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皮佑淼是被谁送养的?谁又有权利将皮佑淼送与他人收养?皮德沛被关押,有权但却不可能将皮佑淼送给高云模收养;李丽芳人在贵州,她有权但也不可能将皮佑淼送给高云模收养;吴丽霞亦与皮德沛离婚,她又不是皮佑淼的监护人,她哪有权将皮佑淼送与他人收养 ?显然高云模不能与任何人达成收养皮佑淼的契约。那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正如原告证人所说:皮佑淼在无父无母生活无法依靠的情况下,只好学解放前的穷人讨饭,本想投靠皮姓人家皮德术 ,无奈皮德术已收养皮佑杰姐弟,无力再添一只饭碗!皮佑淼只好吃过数家人的饭后,最后来到高云模家,被高云模收留!因此,既然不能认定皮佑淼是被其生父母或监护人送给高云模收养,那也就不能认定皮佑淼与高云模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五六十年代是我国特殊的年代,人民法院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依法的原则,处理涉及当时的案件。皮德沛于1960年去世,继承应从那时开始。196374最高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对新疆高院)中明确指出:如当时汤加林生父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将女儿送人抚养,则应按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汤加林对其生父已无赡养义务,而仍应对其生父适当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该案中汤加林是在其幼时被其父送与他人抚养的,最高法院尚且认为汤加林仍应赡养其生父,与其生父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能终止!而本案中,皮佑淼不是被其生父皮德沛送人抚养的,只是皮德沛被错误关押数年,皮佑淼年幼无依无靠无饭吃被人收留,其与生父的权利义务关系难道就能终止吗?她为什么就不能继承其生父皮德沛的遗产呢?应该说在皮家三姐妹中,当1950年皮德沛被错误关押时,皮佑淼年纪最小,享受的父爱最少,小小年纪就无父无母遭罪最多,如果仅仅因为她年幼被生活所迫被人收留改姓他姓,就要剥夺她继承父亲皮德沛遗产的权利,这是不符合最高法院19637463)法研字第84号批复精神的,也是不公平的。皮将军九泉之下也是不会答应的!

三、高国富系本案被继承人皮德沛的幺女儿,依法享有继承皮德沛遗产的权利。

195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高国富系本案被继承人皮德沛的幺女儿,那麽依法享有继承皮德沛遗产的权利。

四、黄顺发、黄政、黄平、黄桂芝、黄桂英依法应继承高国富应分得的皮得沛遗产份额。

黄顺发于1959219日与高国富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黄政、次子黄平、长女黄桂芝、次女黄桂英。高国富于1981年去世。根据《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他们均是高国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高国富的遗产。皮德沛于1960年去世,继承从皮德沛去世时开始,皮德沛的遗产至今未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黄顺发、黄政、黄平、黄桂芝、黄桂英依法应继承高国富应分得的皮得沛遗产份额。

五、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收养法》和《继承法》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1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法发(199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199241日)《收养法》实施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实施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收养法》处理。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在确定法定继承人时,如涉及到案件当事人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应适用当时有关收养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证。在《收养法》实施前,如果案件当事人自幼被送养时,送养一方没有明确告知接受方让其收养,并且也未履行相关程序,即使被送养人在接受一方家庭中生活期间改为接受一方的姓,并不能据此必然认定被送养人与接受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第2辑的公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二终字第1761号(2005830日)丁福荣诉丁木林继承纠纷案即确立了这一原则。

本案中,皮佑淼即高国富被高云模收留时间是五十年代初,当时我们国家没有有关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比照《收养法》的规定来判断皮佑淼和高云模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5条、第10条、第15条的规定,高云模与高国富不成立收养关系,依法不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我国法律,高国富享有继承其父皮德沛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高国富应与皮德沛的其他继承人均分其父皮德沛的遗产。理所当然的,作为高国富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黄顺发、黄政、黄平、黄桂芝、黄桂英依法应继承高国富应分得的皮得沛遗产份额,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黄顺发、黄政、黄平、黄桂芝、黄桂英依法应继承高国富应分得的皮得沛遗产份额。

 

   代理人:袁德华

 

0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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