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地区贪污罪分析报告
本周,姜曙滨律师刑辩团队从无讼案例数据库中以关键字“上海市、贪污罪、2016年、2017年、刑事判决书”进行检索,筛选后发现2016-04-18至2017-05-11上海市范围内已经审结的贪污罪案例共有69份,本次报告将以这69份案例为基础,对上海地区贪污罪进行分析。由于选取的关键词有限,故若有差错的地方,敬请谅解哦!
第一部分:分析报告
由“上海市各区审理情况”图表可知,浦东新区和徐汇区审理的贪污罪案数量最多,分别为11和10件。徐汇区、虹口区、黄浦区审理贪污罪的案件数量相差不大,分别为6件,6件和5件。其余各区审理的案件数量都低于4件,其中,松江区和宝山区审理数量最少,分别审理1件。
另外,在这69件贪污案判决书中,有5件案子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改判,其余64件,均为一审判决书。
现梳理自两高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上海地区贪污罪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供大家参考。
一、贪污罪案件中,有辩护律师辩护的案例分布情况。
据统计,检索所得的69个案例中,有辩护律师辩护的案子达到58件,占比84%;而无辩护律师辩护的案子仅为11件,仅占16%。
二、贪污罪案件中取保候审情况
据统计,在这检索出来的69个案例中,成功取保的案件仅为3件,占比为4%,这说明了,在上海市内审判的贪污罪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是很低的。
三、贪污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况
通过查阅这69份贪污罪案例,我们发现法官在裁判的时候,会考虑到被告是否具有以下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预交罚金,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还会考虑主犯和从犯。另外,贪污的数额在影响法官的量刑裁判上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基于这些情节对于量刑的作用,我们就每种影响量刑的情节都进行了数据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1、贪污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的情况
通过统计,69个案例中,共有53案被认定为自首,占比77%。另外,在31个被判处缓刑的案例中,被认定自首情节的有25件,占比81%。由此可见,贪污罪案中自首认定对于量刑的重要作用。与自首认定的高比例相比,被认定立功的案例仅1件,是少之又少。
2、贪污罪案件中退赃退缴情况
据统计,上海市的贪污罪案中积极退赃退缴违法所得的案件共有62件,占比高达90%,未退赃仅有小小的7个案件。这说明了,通过积极退赃退缴获得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罚是较为常见的辩护策略。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退赃退缴之外,有4个案例的被告人通过主动预缴罚金,也获得法官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但是,这4个预缴罚金的案件的贪污数额普遍在十几万左右,数额相对低(仅一个案例是在50万元)。由此可见,在退赃退缴的情况下,若被告人家庭经济能力许可,可以采取主动预缴罚金这样的策略,应该也是个较好的选择。
3、贪污罪案件中贪污数额分布情况
据统计,上海市近一年裁判的贪污罪案,贪污数额主要集中在“数额巨大”区间(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共有40个案件,占比58%;其次是“数额较大”区间,共有25案,占比36%;而贪污数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案字子仅有4件,占比6%,其中近一年案件中,贪污数额最高达到18,905,058.29元,被告人职务为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
为了更加具体地了解数额的分布情况,我们对贪污数额具体分成若干区间统计,发现贪污3-20万区间的案件数最多,共有10件。而贪污数额为50-80万、80-110万、140-170万、170-200万的案件数较多,分别为8件、5件、6件、5件。
4、贪污罪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情况
据统计,上海市近一年贪污罪案判处缓刑的案件数很高,共有31案,占比45%。通过分析发现,判处缓刑的案件通常被法院认定2到3个的从轻、减轻情节。比如同时认定自首、积极退赃,若是共同犯罪,除了自首、积极退赃的认定外,通常还认定从犯。
通过对69份文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
1、上海地区贪污犯罪虽然取保候审率偏低,但是判缓刑的概率非常高。
2、贪污犯罪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率高,也说明该类犯罪当事人主观上重视辩护律师在其案件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3、判缓刑的当事人基本都存在自首、积极退赃两种情节并存的情况。有个别案件数额高达150万左右,仍然被判处了缓刑。
4、作为辩护律师要依法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定罪量刑依据
《刑法》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
(六)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我们简要总结了如下表格:
贪污数额较大 |
3-20万,不包括20万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巨大 |
20-300万,不包括300万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特别巨大 |
300万以上,包括300万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部分:劝告(给官员)
有一条路绝对不能走,那就是通往监狱的路;有一条路必须要走,那就是通往回家的路。在“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贪腐零容忍”的高压下,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自断“回家的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严格自律。
结束语
本次上海地区贪污罪分析报告由北京盈科(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海刑辩团队发起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成员姜曙滨律师刑辩团队分析撰稿。本次分析报告案例均是从无讼中检索得来,检索的关键词有限,若有差错的地方,敬请谅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