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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上海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析报告

来源:姜曙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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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析报告

本周,姜曙滨律师刑辩团队从无讼案例数据库中以关键字“上海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017年、刑事判决书”进行检索,筛选后发现2016-04-18至2017-05-09上海市范围内已经审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共有44份,本次报告将以这44份案例为基础,对上海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分析报告

由“上海市各区审理案件数”图表可知,上海市地区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嘉定区人民法院,为8件;其次是长宁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6件。另外,宝山区、虹口区、浦东新区和闵行区人民法院均审理了4个案例,而普陀区、青浦区人民法院均审理了3个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件;金山区、静安区、松江区、杨浦区人民法院仅审理了1个案件,奉贤区和崇明县人民法院在检索关键词内均没有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44份案例中有2个案例存在法院判决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情况。其中1件案例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是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二审程序改变了一审判决罪名(一审认定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二审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1件案例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例,把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现梳理自两高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上海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供大家参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有辩护律师辩护的案例分布情况。

据统计,检索所得的44份案例中,有辩护人辩护的案例达到37件,占比为84%,而无辩护人辩护的案例共有7件,占比为16%。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取保候审情况

据数据显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上海市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小。在检索所得的44份案例中,成功取保候审的案件仅有4件,占比9%。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况

据统计,共同犯罪的案件仅有8案,占比不大,仅为18%,这大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身的特性相关,即受贿主体通常都是公司的高管,在公司中享有较大的权利,所以也容易成为被行贿的对象。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自首、坦白、立功的情况

据统计,共有23个案件认定了被告的自首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在检索所得的44份案例中占比11%。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即使不认定被告存在自首情节,通常都会认定被告存在坦白情节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既不存在自首也不认定坦白的情况是很少的,据统计,仅有5个案件是属于这种情况,占比仅为11%。

与自首、坦白这种常见的从轻减轻情节相比,立功认定几乎是不存在,我们本次分析的上海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中,仅有1个案例被认定了立功情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退赃情况

通过统计,通过退赃来获得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中,是非常普遍的情形。检索所得的44件案例中,仅有4个案件是没有退赃的。而全部退赃的案件共有35件,占比80%;部分退赃的案件共有5件,占比11%。

在这里,不得不提的一点是,通过统计,几乎所有的自首或坦白都伴随着退赃的发生。认定自首的23个案件中,就有22个案件同时存在积极退赃的情况;认定坦白的16个案件中,则有15个案件同时认定了积极退赃情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受贿数额分布情况

除了自首、坦白、退赃这样的常见量刑情节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分布情况也是法官量刑裁判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是6万以上,受贿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00万以上。按照《解释》规定,我们统计后发现,上海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受贿数额主要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共有40个案例,其中36个案例受贿数额是在50万以下的。

明显相反的是,“数额巨大”的仅为4个案子,受贿数额为107万、130万、265万、434万左右,值得一提的是,受贿数额为265万的由于存在自首、退出全部赃款和取得单位谅解的情况,被判处缓刑。而其余3案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和并处罚金。


、量刑情况

通过统计,判处缓刑的案件数共有22件,非缓刑的有期徒刑为21件,另有一案由于存在自首、全部退赃、认罪悔罪表现和受贿数额较小(为7.34万左右),被免于刑事处罚。

统计过后发现,判处缓刑的案子均存在2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退赃或坦白+退赃。当然,除了自首、坦白、退赃外,法院也对具有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初犯等被告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部分:定罪量刑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即数额情况如下表格

数额较大

6万-100万,不包括100万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100万以上,包括100万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由姜曙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曙滨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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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曙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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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曙滨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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