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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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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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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