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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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炒股,另一方需要还款吗?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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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就不用共同偿还。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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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德明
  • 执业律所: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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