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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贩卖毒品中的贩卖?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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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贩卖毒品中的贩卖?




贩卖的对价指财产性利益,包括金钱、毒品、车辆、房屋、日常用品等。支付毒品作为产品、劳务、服务等的对价,例如以毒品交换枪支、刀具、烟酒等利益,仍构成贩卖毒品罪。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给予帮助,欲赚取路费或者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也应认定其是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有人认为,“贩卖”应当理解是一种过程性、系统性的行为,包含了以卖为目的的买进、储藏、中转等任一行为。这一观点颇为新颖,却存在打击范围过宽之虞。譬如,某甲在路边拾得20克冰毒,意欲出售,但苦于无渠道只好长期储藏。即使某甲承认其意欲出售所拾冰毒,也不能认定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买进较大数量的毒品(暂无统一标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出卖,即使未来得及售出,也可以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若证据只能证明某人持有少量毒品却不能证明其有贩卖行为,即使果真意图贩卖,仍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本来是购买得来却谎称是捡来的,若无证据证明其有出售毒品的行为,也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刘耀武律师认为,下列情形不构成贩卖毒品罪:1.将毒品无偿赠送他人,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共同吸食;2.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将毒品无偿提供给成员分食的;3.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依法购入、出售某些毒品、药品,以及如果将来某些毒品合法化后定点出售少剂量的毒品,是正当业务行为、无社会危害性;4.以毒品与性服务交换的,以及通过免费提供毒品供妇女吸食以博得好感,后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的。前三种情形因其没有卖的意图和行为,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是因为没有牟利目的而不构成犯罪。由于现阶段未将性服务视为财产性利益,故第4种情形不应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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