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律师

刘耀武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行政纠纷

158-3696-696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代购毒品的认定分析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8
人浏览

代购毒品的认定


代购毒品的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其焦点即代购者有无牟利目的。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5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一般不认为代购者构成犯罪。如果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70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会觉得存在牟利的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代购者、托购者均称代购者只收受1000元路费,在100米外倒贴300元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无偿赠送给托购者——人们会觉得这种荒谬的辩解不足采信。若由代购者先垫资或者赊购,对代购者的行为定性会争议更大。那么,毒资与路费的关系如何?路费应低于毒资多大比例才是正常的“路费”,高于这个比例就存在牟利目的呢?这大概是无解的。换一个角度,认为代购者在帮助托购者买入毒品时也帮助毒贩卖出了毒品——即使代购者是托购者的朋友且与毒贩素不相识,也未尝不可。代购者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购者受托购者指使,托购者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行动的时间、路线、联系方式等,代购者只起接头、跑腿的作用;另一类是代购者掌握了相应渠道,托购者(通常是吸毒者)有求于他。无论代购者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其对促成毒品交易均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可低估。立法或司法解释宜规定:帮助他人出售或者购买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以上内容由刘耀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耀武律师咨询。
刘耀武律师
刘耀武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9128人好评:7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6号佳田新天地(平顶山饭店原址)3号楼北1单元35层3506号
158-3696-696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耀武
  • 执业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6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8-3696-6966
  • 地  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6号佳田新天地(平顶山饭店原址)3号楼北1单元35层3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