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律师

刘耀武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行政纠纷

158-3696-696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乘车人死亡如何赔偿

来源:刘耀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5
人浏览

乘车人死亡如何赔偿



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6955元。据此,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另加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根据2014年2月28日《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根据《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3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年。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2、采矿业为55899元/年。3、制造业为33936元/年。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5、建筑业为32746元/年。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16、教育为39843元/年。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注: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元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情:2007年10月11日15时47分,姜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苏249线64KM+80M处由西向东驶入道路时,与由北向南朱某某驾驶的苏NSM88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朱某某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韩宜某受伤,韩宜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驾驶员均无驾驶证。交巡警支队认定该事故中 案情:2007年10月11日15时47分,姜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苏249线64KM+80M处由西向东驶入道路时,与由北向南朱某某驾驶的苏NSM88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朱某某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韩宜某受伤,韩宜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驾驶员均无驾驶证。交巡警支队认定该事故中姜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某无责。 2007年11月5日,韩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94694.30元。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46981元,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辩解不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000元,余款被告朱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朱某某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第一个争议焦点,也是是目前业内人事较为关注的焦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但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寥寥无几,笔者和该案中法院的观点相同,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都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也未规定可以向其他人追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再次,即使按照《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但是该条的规定和《道交法》七十六条的规定相矛盾,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道交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此区别于商业险。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的损害是有两个人的行为导致的,应由行为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大小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内容由刘耀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耀武律师咨询。
刘耀武律师
刘耀武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9129人好评:7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6号佳田新天地(平顶山饭店原址)3号楼北1单元35层3506号
158-3696-696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耀武
  • 执业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67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8-3696-6966
  • 地  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26号佳田新天地(平顶山饭店原址)3号楼北1单元35层3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