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书领律师

范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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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电子邮件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吗?

来源:范书领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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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先生为A公司的设计工程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于200462收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形式的辞退信,内容很婉转,但也表明了不希望他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意思,郝某是业界的精英,并没有在乎这件事,给华某回了一卦电邮表示理解,第三日便到公司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第五日便又重新找到了一家做同类业务的B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B公司在聘用先生后如虎添翼,业绩很快超过了A公司,华某知悉后很是后悔,遂以郝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申请仲裁,并进入诉讼阶段,先生以当初的电子邮件为证参加庭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证据,认定是单位首先提出将郝某辞退,而非郝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公司败诉。

上面案例中公司败在了电子邮件上,说明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么是否所有的电子邮件都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呢?事实并非如此。现实生活中,电子邮件是以数据形式储存于计算机内的,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存在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很难确定是否已经过改动,所以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在电子邮件被证明是真实的、没有被篡改的情况下,是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如果电子邮件的打印件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其原件内容,则该电子邮件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在发出辞退员工的电子邮件后,公司随即依据电子邮件的内容顺利的为郝某办理了离职手续,这些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法院认定从华某的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辞退郝某的邮件是真实的,该份邮件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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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书领
  • 执业律所: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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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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