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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晚婚晚育应享受什么待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量:422

女工晚婚晚育应享受什么待遇
     (发表于2003年3月27日《江南都市报》)
 
   问:我是某外资企业的女工,35岁结婚,38岁生育,企业给过我3天婚假,90天产假;产假期内只发基本工资,奖金全被扣掉了;哺乳期内无哺乳时间,我上班后无法母乳喂养孩子,工作时乳房又胀痛难忍,苦不堪言。请问该外资企业的这些做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吗?
 
   :(1)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依照法律规定,你应享受18天婚假,120天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照发你的工资和奖金。该外资企业并不这样做,显然有悖我国法律规定。
   (2)《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该外资企业不给你哺乳时间的做法显然有悖我国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李炎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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