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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6-22 浏览量:16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一)责任的概念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网】“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三种含义:一是义务,是指份内应做的事。例如“保证企业不亏损是当厂长的责任”;二是过错,是指没有做好份内的事。例如“现在企业出现亏损,作为厂长,我有责任”;三是后果,是指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例如“我是厂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亏损我负领导责任”。

  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存在以下四种意义上的责任:一是角色责任,即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职责;二是因果责任,即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被迫向被害人赔偿;四是能力责任,即某人应对某行为负责。在四种责任中,法律责任并非与其他责任对立甚至并列,而是建立在其他责任基础之上。换言之,一个人之所以具有法律责任,是因为他具有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和能力责任。角色责任说明主体某种身份对于法律责任的意义,因果责任为法律责任提供客观归责的事实根据,而能力责任为法律责任提供主观归责的前提。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指的是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第二种含义,相当于哈特所认为的第二种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所谓定性的结论是指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当事人的过错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所谓定量的结论是指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了多大的作用。这里的定量不是数学上严格的概念,是与定性相对而言,仍然是一个模糊评价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就是一种过错责任,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过错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及过错严重程度轻重的评价。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人是引发事故的交通参与者

  交通参与者是指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或者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不管交通参与者的年龄多大、文化水平高低、精神状态如何、性别是什么,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在道路上行走、骑车、驾驶机动车、参与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等,具有引发事故的过错,就成为事故责任者。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法律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从内容上考察是一种法律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当事人的过错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了多大的作用的评价和描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评价和描述的内容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时所依据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从形式上考察是一种综合性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是该证据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证据,因为事故责任具备证据的所有属性。认定事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主要内容的最后一项,必须在事实认定、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了“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成因明确”的要求,综合运用前面所有的证据,才能正确地分析当事人有无过错,过错与事故发生有无因果关系,过错在事故发生中起的作用大小,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证据。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它仅表明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法律责任具有本质上的差别。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而事故责任无责任年龄、能力的要求;

  第二,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承担事故责任并非一定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第三,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然发生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失,而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失。

  公民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一个9岁的儿童违法横穿道路,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儿童应负事故责任, 但不负法律责任,因为他还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根据哈特所讲的四种意义上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应该与因果责任的含义相当。因此,不能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理解为法律责任,不能将其和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同起来。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只是为其提供了事实基础,此外,还必须考察主体、主观、法律因果关系等要件。只有法律责任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事实并不具备此功能。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的法律责任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和其他条件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规定才得以发挥,这正如某些证据对法律责任所起的作用一样。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但是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有极其密切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事故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个法律事实的定性、定量的认定和评价。根据这个法律事实的认定,才能依据法律规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影响到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活动。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部分,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活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进行确定的活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从本质上说,应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准鉴定”行为。

  鉴定是调查取证的方法之一。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到需要用专门知识加以解决的问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判断或鉴别的活动。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也就是鉴定的对象必须是某一案件事实,并且是专门性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事实的范畴,并且这种事实需要有专门科学技术知识的人,通过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客观、正确的责任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符合鉴定对象的要求。

  按鉴定对象不同,鉴定分为对人的鉴定、对物的鉴定和对情况的鉴定。对情况的鉴定是指在勘验、实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现象所反映的事实所作的综合性鉴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属于对情况的综合鉴定。按鉴定所解决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不同,鉴定分为认定同一的、认定种类的、认定事实真伪的、确定事实有无的、确定事实程度的和确定事实因果的鉴定。确定事实因果的鉴定是指鉴定人在现场勘验、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技术检验、现场实验、比较对照、逻辑推理等多种方法,对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综合评断的概念性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确定事实因果的鉴定。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证据学、证据法上的检验鉴定存在一定区别,例如检验鉴定人应当是具有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自然人,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的。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检验鉴定,是一种“准鉴定”行为。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由道路交通事故某一方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其他当事人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全部责任分为二种:认定的全部责任和推定的全部责任。

  1.认定的全部责任

  认定是指根据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行为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方法。认定的全部责任分为二种:第一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第二种,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当事人有主观过失的过错,也不承担事故责任,由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推定的全部责任

  推定是指根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行为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方法。推定的全部责任分为两种:第一种,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当事人无论有无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过错,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某当事人的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的作用较大,其过错比较严重,由该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三)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各当事人的过错均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当,由各当事人平均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某当事人的过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的作用较小,其过错程度较轻,由该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五)无责任

  无责任是指当事人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当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无责任表示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其过错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虽有过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承担事故责任。

  (六)责任组合

  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时,无论是涉及两方当事人,还是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都必须按照下列组合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全部责任对无责任;主要责任对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同等责任。不应当出现没有主要责任,只有次要责任;次要责任对同等责任;没有次要责任,只有主要责任等情况。进行责任组合时注意:

  第一,虽然事故责任是针对当事人的,但是,是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为评价对象的。例如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则该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当某一过错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时,可以确定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承担与该过错行为相对应的事故责任,不可将分别实施了各自的过错行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生硬地捏在一起,共同承担某一事故责任。

  第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造成事故中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的评价,是各方当事人相互比较后给出的模糊评价,不是严格数学意义上的定量分析。主要责任的责任量超过50%;次要责任的责任量低于50%;同等责任的责任量等于50%的认识是错误的。所以,在涉及三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组合中,允许出现两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或者一方负主要责任,两方负次要责任;或者三方各负同等责任的情况。 “两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说明负主要责任的两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大于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 “一方负主要责任,两方负次要责任”表示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大于负次要责任的两方当事人。 “三方各负同等责任”的意义是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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