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源律师

罗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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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馅饼?还是陷阱?

来源:罗学源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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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喝酒,既然是好朋友,这杯酒你一定要喝了。我们虽然是初次交往,我一看你就知道是个豪爽之人,正对我这性格,这笔生意我们做定了。”阿平已经有些醉意了,他一副醉眼惺忪的样子,举着酒杯从座席上站了起来,搂着旁边一个身材高大的男子,碰杯后一口干下。

“兄弟,酒逢知己千杯少,冲着你这句话,我舍命陪君子。你的货价格高一点儿我也要,这生意我不给别人,赚多赚少都是赚,赚到钱是拿来用的。”那个男子也站起来,端起酒杯,一饮而尽。

那个身材高大的男子自称姓龙,是北方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次从北方远道而来,是想从本地进一批货然后出口到俄罗斯去的,他通过当地一个朋友的介绍认识了阿平。阿平被龙某豪爽的性格与渊博的见识所折服,加之龙某有向订购三百万元牛仔裤的意向,两人一见如故,谈得很投机。

接下来的几天里,龙某却闭口不提进货的事,白天到各牛仔服装生产企业考察,晚上和阿平一起出入于酒楼夜总会,出手阔绰。

几天过去了,两人已经称兄道弟了。阿平本来想了解一下龙某的企业,再提出向他供货。但碍于面子,阿平始终没有说出来。龙某见阿平犹豫不决的样子,却主动拿出一份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等一套原件,并且把全套企业资料都复印给了阿平。阿平见龙某材料齐全,而且首批就订购五十万元货物,显然是个潜在的大客户。不过龙某提出先向阿平支付30%的货款,其余的暂时有些困难,要在阿平交货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当场打开皮包,里面是十五万元现金。阿平起初有些犹豫,见此情景,又怕失去这个大客户,便与龙某签订了买卖合同。

阿平在几天内便组织了货源,陪同龙某将货物办好托运手续后,两人依依惜别。

过了几天,阿平给龙某打了电话,龙某在电话中非常热情,除了保证按期支付货款外,还要求阿平以后来了北方一定要去他公司,他要尽地主之谊,让阿平深受感动,也打消了他的顾虑。

一个月很快就过去了。当阿平再打电话向龙某催款时,却打不通了,留言也没有回音,这下阿平慌了手脚。

阿平拿出龙某复印的企业资料,打电话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得知北方某市根本没有这个公司。阿平知道自己有可能是遇上了骗子。他立即派业务员去了一趟龙某伪造的营业执照所在地,获得了工商部门没有该公司的证明,然后向本地的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龙某涉嫌合同诈骗立了案。

阿平一段时间均打不起精神,做生意这么多年,虽然与其他企业也发生过一些经济纠纷,但都是因为质量或者对方资金周转不过来的原因,像这种签订合同来诈骗货物的情况他还是第一次碰到。他痛悔自己当初不该那么轻易相信龙某,没有对龙某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仅凭他带来的资料便与他签订了这样的合同。

几个月过去了,案件还是没有任何进展,阿平心中非常失望,他认为挽回损失的可能已经非常小了。

终于有一天,公安机关通知阿平,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又一次诈骗时被抓获了。

公安机关以龙某涉嫌合同诈骗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开庭那天,阿平专门抽时间去旁听。在法庭上,龙某向法庭供述自己实际上是个无业人员,诈骗的手法是先虚构一个公司名称,伪造好营业执照、代码证等全套资料,取得对方的信任,使对方麻痹大意,以付少量的货款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取得货物后,将货物卖掉获得赃款。龙某认为,而一般小规模的企业急于做成生意,不会专门聘请律师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或进行资信调查。于是,靠着这种手法,龙某在各地诈骗了数百万元的货物,如果不是最后一次客户比较小心,请律师进行了调查,他的诈骗活动仍将顺利进行。

就在庭审的当天下午,阿平走进了本地一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罗学源律师点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着大量而频繁的经济往来,而合同是联结各种经济关系的纽带,在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便是诚实信用原则,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建立是曲折而复杂的,大浪淘沙,泥沙俱下。有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诚信,铤而走险,利用合同作为工具,诈骗他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有以下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诈骗的手法共有上述五种,像本案中的龙某便是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少量货款进行诈骗,因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为了避免被诈骗,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主要包括:第一,对方的经营状况,如注册资本、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等;第二,对方的商业信誉情况,如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以往的履约率等。对资信状况的调查,一般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第一,通过银行调查;第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第三,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第四,在国际贸易中,可通过驻外机构进行调查;第五,通过与其有贸易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生意往来,选择可靠、诚信的生意伙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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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学源
  • 执业律所: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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