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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章程”不可靠

来源:吉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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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章程”不可靠

                                             

当你要做老板,想要注册公司,去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会给你一份空白的“公司章程”,让你在空白处填写。这种章程文本,我们称作“格式章程”,就是说:工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股东办理公司登记,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预先制作好的,可以重复使用的章程文本。

“格式章程”最大的特点是:面目一致,千篇一律。“格式章程”方便了股东办理公司登记。但是,你不要高兴地太早了。这格式章程中潜在的危害性可不要忽视了。否则要出纰漏的。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许多规范为协商性规范,即: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协商来制定章程条款。比如讲:关于分红比例的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股东间的分红,按出资比例决定,而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的分红可以由股东协商分红的比例,而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决定分红比例;关于股东的表决权,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表决权,按出资比例决定,而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的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协商决定,而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决定。

因此,工商管理管理制定的“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识表示。股东间一旦发生纠纷,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的《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格式章程”不可靠。

如果你想办公司,建议你找一位擅长公司方面的律师,针对你们股东间的真实意识表示,起草一份适合你们公司实际的公司《章程》。这样可以避免以后股东间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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