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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贤笑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量:0

如何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贤笑岩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3日,邹某某进入珠海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珠海某制造公司” )工作,岗位为仓库员。同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邹某某主要工作内容为仓库滞销品开箱、封箱、标示、分类与记录,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2009年4月30日,“珠海某制造公司”以邹某某的工作任务期满,书面通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邹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珠海某制造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除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来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是根据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两者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作出了规定,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珠海某制造公司”需要向邹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规指引

  

一、根据行业或岗位特点,选择适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把完成某项工作、工程的时间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这种合同实际上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安排劳动力,也为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和志趣提供了便利。

某些特殊的岗位或行业,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如开发某个计算机软件。

(2)以项目承包的形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如某个厂房的装修、安装大型机器设备等等。

(3)因季节的原因用工的,例如遇到秋季收获庄稼临时雇用工人的。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二、用人单位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在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试用期,其 “试用期”也会被认定无效,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从而产生更大的法律风险。

 

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工作任务完成条件和标准的设定,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却具有特殊性,这种劳动合同期限期满之日即为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但由于工作任务或项目完工时的时间节点并非是单一、已知的固定时间点,其完工时间和完成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终止时工作完成的情况和完成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对完成工作任务标准的设定,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笔者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方面有利于用人单位实现对员工劳动合同的自主管理,更大程度地实现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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