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律师

覃臣寿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覃臣寿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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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刘红付诉博白县嘉兴工艺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案

援助单位: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覃臣寿,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杨富祥,博白县司法局干部

2008418日上午,刘红付在博白县嘉兴工艺厂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刘红付属五级伤残,后刘红付向博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博白县嘉兴工艺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71570元,该案经一审,后2010年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博白县嘉兴工艺厂支付刘红付共计232583.6元。因本次工伤事故还造成当事人右手残疾,经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刘红付安装拉链手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而该部分费用在前案中并未获得赔偿,刘红付遂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为其申请仲裁。经审核后,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覃臣寿、杨富祥为其仲裁代理人。

2011110日,刘红付向博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博白县嘉兴工艺厂支付:1、安装拉链手套费85500元;2、支付生活护理费226414元;3、支付鉴定费500元;4、支付交通费500元。

该案于2011222日开庭审理,因博白县嘉兴工艺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实行缺席审理。庭审中,仲裁代理人覃臣寿、杨福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属于工伤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12916元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1关于安装拉链手套费及康复住院费:2010726,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同意申请人安装拉链手套。之前的20102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出具《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证明书》,其中在“处理意见”中有“(1)根据该患者的残肢及身体状况,……;右手适合配置硅胶美容拉链手套,该产品价格:陆仟伍佰元整(6500),该产品安全设计使用寿命为叁年。(2)初次装配者,需要在我中心进行为期25天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康复住院费为4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配置上述辅助器具的相关费用。以6500/副为计算标准,中国现人均寿命为73岁,现申请人35周岁,共需更换13次,需要费用为6500×13=84500元;此外,因申请为初次装配,需要在该中心进行为期25天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需要康复住院费为40×25=1000元;因此,配置上述辅助器具共需84500+1000=85500元。2、关于生活护理费:20101122,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现根据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申请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所以,被申请人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58.5元的40%943.4元按月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为二十年,则生活护理费应为 226416 元。3、关于鉴定费及交通费:根据广西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也应予以支付。

2011413日,博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博劳仲案【2011】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博白县嘉兴工艺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拉链手套费715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72150元;2、博白县嘉兴工艺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677.9元;3、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点评:本案是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申请人工伤案提供的第四次法律援助。申请人于本诉前已经获得法院判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小腿假肢辅助器费用元、辅助器维修费元等费用。本案疑难处就在于,首先,本次仲裁提起距离申请人工伤已经过去两年多,本次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是否获得仲裁支持,尚存疑问。其次,在之前的起诉中,本案核心证据《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证明书》前半部分内容已经被采纳,本案使用的是该证据的后半部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也是个问题。但经过仲裁代理人的不泄努力,博白县仲裁委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绝大部分意见,支持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约有344653.2元,本案才得以圆满解决。后来,刘红付为表感激,分别送给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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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覃臣寿
  • 执业律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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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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