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律师

覃臣寿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覃臣寿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人浏览
  

案由:李达斌、谢光媛诉沈刘、王权文、宋世秀、王小勇、人保财险博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受援人:李达斌、谢光媛,特困户

援助律师:覃臣寿,2010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援助单位: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

2010710日,谢卫国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朝富、李唐福、蓝聪,从博白县凤山镇竹围街驶往博白县凤山街,行驶至凤山街冯平五金店门口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王权文驾驶的从博白驶往凤山镇方向的桂K95683中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谢卫国、李朝富死亡、李唐福、蓝聪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101-02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卫国承担主要责任,王权文承担次要责任,李朝富、李唐福、蓝聪无责任。经查,王权文所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宋世秀、实际车主为王小勇,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办案过程:

2011519日,李朝富父母李达斌、谢光媛手持村委出具、并经博白县凤山镇民政办盖章确认的特困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来到博白县先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经审核,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2010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覃臣寿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发现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之一的李唐福已先起诉并于2011525日开庭,而李达斌、谢光媛诉沈刘、王权文、宋世秀、王小勇、人保财险博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安排在201167日开庭。为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代理人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并审理申请书》,要求法院将本案同李唐福诉王权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合并审理,或将李达彬、谢光媛列为李唐福诉王权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第三人参与审理。同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 2010710日发生的公交认字【2010】第101-0214号交通事故案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见证人)陈述、车主资料、投保情况等资料。博白县人民法院调取了交通事故案的相关材料,不同意两案合并审理。

201167日,本案如期开庭,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后,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向各个被告均为本案适格主体,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告沈刘为谢卫国母亲,而事故发生时谢卫国未满十八周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沈刘,应对谢卫国的交通肇事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被告王权文为肇事车辆桂k95683号中型自卸货车肇事司机,该车登记车主为宋世秀,实际车主为其丈夫王小勇,以上三人也应对原告方承担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人为谢卫国、王权文、宋世秀、王小勇,以上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之子死亡的事实,应对原告之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桂k95683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二、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原告方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与被告沈刘、王权文、宋世秀、王小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残疾事实,并且,在本案中,至今已有李唐福方、李达斌方起诉到博白县人民法院要求分配桂k95683号中型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李唐福案已经于2011525日开庭审理,而据查,谢卫国方至今仍未起诉(若法院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则谢卫国仍未起诉或者仍未参与到本诉中,则视为其放弃了相应请求 )。本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能全部优先判归一人的,而应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衡平原则,应根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比例进行分割,此为原则。李达斌方和李唐福方也应根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比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分配。

办案结果:

2011615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下达,判决:一、被告人保财险博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2202.48元给受援人李达斌、谢光媛;二、被告人被告人保财险博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727.6元给受援人。

三、判决沈刘赔偿53031.08元给受援人,驳回受援人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一个交通事故中多车投有交强险、多人死亡,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何分配,各个法院做法、判决不一。有些法院甚至不履行充分释明义务就将交强险判归先起诉一方;有些法院不论起诉与否,平均分配;有些法院甚至出现在同一标准下残疾当事人比死亡人家属获得更多的赔偿得情况,这些,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本案中一个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二级残疾、一人受伤,并且,受残疾一方先行起诉并优先开庭,死亡一方(谢卫国)在法院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后仍未起诉,更加增加了案件的审判、代理难度。代理人在发现受残疾一方先行起诉并优先开庭后为避免交强险判归一人的错误判决的产生,要求法院合并审理两案,虽然法院不同意,但是从本案判决结果上看,提交合并审理申请书的目的已经达到。本案中因死者为农村户口,所获赔偿甚少,甚为遗憾,但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能全部优先判归一人的,而应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衡平原则,应根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比例进行分割,此为原则。”并为法院部分采纳,心中略有欣慰。

以上内容由覃臣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覃臣寿律师咨询。
覃臣寿律师
覃臣寿律师
帮助过 787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宁市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覃臣寿
  • 执业律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4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西-玉林
  • 地  址:
    南宁市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