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石敬之二审答辩状(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答 辩 状
答辩人:颜**,男,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501**615。
对于颜**诉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返还原告颜**委托费用18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250元。陈**不服提出上诉。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理由有二:
1、本案上诉人并没有完成委托代理事务,即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任何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
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年产旋切单板生产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该研究报告为谭锁成的项目之研究报告,两份收据也均为谭锁成所有的南宁市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的项目可行性编制费用和会员费,上述证据均与答辩人无关,都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实际使用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这简直是荒谬,因为既然证件没有办得下来,何来实际使用之说法?况且,上诉人明知答辩人现在状况并不符合办理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特定条件,谎称可以为答辩人办到证,拿到钱款之后就寻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上诉人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不仅违法,还有诈骗的性质。一审判决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应返还委托费用18000元,这个也是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也不应有任何疑义。
2、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称其“已经完美的完成了代理事项”,明显是睁眼说瞎话。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办不到答辩人颜**的名下就不能说已经完成了代理事项,上诉人的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上诉人没有给答辩人办到证,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办证做过任何实质性工作,所以,也无所谓合理开支。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上诉人不办事又不退回钱款,其贪婪之心,昭然若揭。
综上,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义。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