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城玮律师

张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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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院报告(其中包括我经办的马XX无罪案)

来源:张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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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我市两级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作者:杨毅平(作者单位:市法院刑二庭)

    2003年,哈市两级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体现无罪推定精神,正确适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共宣告无罪案件26件32人,占两级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0.4%,其中适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宣告无罪的12件17人,中院宣告无罪的2件2人,基层法院宣告无罪的10件15人;适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无罪的14件15人,中院宣告无罪的5件6人,基层法院宣告无罪的9件9人。
    一、公诉案件宣告无罪情况
    两级法院公诉案件宣告无罪25件31人,其中挪用公款3件5人,故意伤害3件3人,敲诈勒索2件3人,强奸2件3人,贪污1件1人,受贿1件1人,妨害公务1件2人,盗窃2件2人,偷税1件1人,抢劫3件4人,玩忽职守1件1人,拐卖妇女1件1人,故意杀人3件3人,诈骗1件1人。从判决形式上看,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13件14人;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2件17人。主要情况如下:
    1、适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宣告无罪案件情况。一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犯罪。如张礼拐卖妇女一案。被告人张礼与于洪祥系亲属关系,在一个屯居住。99年11月某日,张礼外出卖笤帚,与被害人王银梅(案发后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系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行为能力)在尚志市火车站相遇,后将王银梅介绍给于洪祥,王、于二人看后双方表示满意,于当即将王银梅领走,并完婚,当时有张礼及其本村村民到其家参加婚礼,后张礼对于洪祥说,为其介绍对象笤帚没有卖出去少挣了360元,于洪祥当即给了张礼400元,并说是算给张喝酒、抽烟、介绍费了。检查机关以张礼犯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张礼主观上不具备出卖的目的,而是介绍对象,客观上没有采取欺骗、利诱或暴力手段拐卖妇女,获得400元人民币经查确属好处费,被告人张礼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故对张礼宣告无罪。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如孙XX、马XX强奸一案。02年7月,被告人孙XX、马XX通过上网聊天结识崔某(89年3月22日生),崔某自称15岁(崔某当庭如此证实),双方互留真实姓名。7月26日、8月23日,孙、王二人分别与崔某两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案发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孙XX、马XX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虽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但经庭审,被害人崔某当庭陈述证实,与二被告人自称是15岁,没有告诉二被告人真实年龄,发生性关系是自愿同意的,二被告人没有威胁、没采取暴力手段,根据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即“行为人确实不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故对二被告人宣告无罪。三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不应当定罪处罚。这类情况主要集中在盗窃案件上。如梁玉梅盗窃一案。01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梁玉梅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处办公室,以找人为由伺机盗窃。梁玉梅见该处工作人员苍松办公室无人,遂将苍松放在办公桌上的皮包一只藏匿于大衣内企图逃走,此举动被对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张君一发现,并喊“站住”,梁玉梅见被人发现,遂将皮包扔在地上。张君一、苍松等人将梁玉梅当场抓获并报警。包内有人民币287元、西门子移动电话机一部、备用电池一块,赃物价值人民币730元,合计人民币1017元。现赃款、物已追缴,返还失主苍松。检察机关以梁玉梅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玉梅为实施盗窃,窜入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室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但被告人在未逃离作案现场时即被当场抓获,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梁玉梅盗窃数额虽已达到较大,但因其系犯罪未遂,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当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梁玉梅宣告无罪。
    2、适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无罪案件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证据缺损。如姜书明故意杀人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书明与被害人王伟系夫妻,因姜认为王伟有外遇,后又从事发廊工作,姜对其积怨已久。98年7月1日14时许,姜工作之余返回位于南岗区宣武街3号2单元301室自家中,此时其妻王伟亦在家中,姜见室内凌乱,便责怪王伟不收拾房间,王不服,二人发生口角,王辱骂姜无能,并与姜厮打在一起,姜气急之下到厨房取一把剔骨刀向王头、颈、胸、腹、臀、四肢等部位连刺30刀,当场将王伟杀死。姜书明摘下王伟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付,金手链一条,伪造了抢劫杀人的假现场后逃离现场。指控的证据有证人王红、毕明凤等人证言;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有被告人姜书明的供述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姜书明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姜书明否认杀害王伟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证据能直接证实被告人姜书明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实本案的真实情况,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书明虽在侦查环节作过有罪供述,但在检察、审判环节均否认犯罪,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本案的间接证据在客观性、周延性、排他性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使其可采信度有所降低,且无其他有罪证据证实。据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书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姜书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姜书明宣告无罪。二是证言矛盾。如被告人高志华故意伤害赵喜鹏一案。被害人赵喜鹏受重伤的事实存在,但检察机关、被害方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和被告方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以及在场就餐多名客人之间的证言均有矛盾之处,均不能证实被害人赵喜鹏的伤系被告人高志华所为。检察机关两次要求补充侦查,但均未就应补查的事实作出相应的查证,故认定被告人高志华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法院对高志华宣告无罪。
    二、自诉案件宣告无罪情况
    自诉案件宣告无罪的只有一件,即自诉人孙文华诉被告人赵庆和侵占一案。93年11月26日自诉人与被告人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自诉人委托被告人交割股票并有权取款,委托期限至94年11月26日。被告人于94年4月19日卖出江苏悦达股票1300股,金额13230.42元,94年4月20日取款13200元,94年4月22日卖出广船股票5400股,金额17582.61元,94年4月26日取款17600元,94年5月5日卖出广珠江股票1500元,金额12063.45元,卖出原水股票7000股,金额2932.62元,取款1400元。上述股票卖出委托单、取款单均由被告人赵庆和签字,但94年4月19日、4月22日、5月5日证券交易所的“卖出报告书”及94年4月19日、4月22日的“保证金清单”(取款单)上留有自诉人的笔迹。自诉人孙文华称,该笔迹是98年10月26日被告人把这些单据交给他后留下的,后又返给被告人赵庆和。被告人赵庆和辩称,取款时自诉人在场,该笔迹是自诉人孙文华当时留下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提交的“卖出报告书”及“保证金清单”上自诉人的笔迹证实自诉人在取款的当时即知道款被取出,而自诉人主张的93以后在上述单据上留下的笔迹,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侵占其财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赵庆和无罪。宣判后,自诉人与被告人均未上诉。
    三、审判取得的成效
    1、在确保新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办案效率。修订前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起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这成为过去我们消化处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主要途径,有的案件因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造成退来退去,久拖不决,导致一些本来无罪的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有的案件尽管证据不足,也唯恐放纵犯罪而违心下判。新的审判方式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罪疑从无,特别是最高法院2003年作出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要求一、二审法院对证据确实不充分的案件要果断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既缩短了办案期限,又防止了检法两家互相推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迟迟不判。上述宣告无罪案件都是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基本上解决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长期不能结案的问题。
    2、促进了以庭审调查为主,庭外调查为辅的审判方式建立与有效运作。一是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的作用。基于对可能宣告无罪案件的高度重视,控辩双方都能从各自职能、地位出发,举证、质证、积极辩论,法官则认真主持庭审,围绕关键事实、证据,有疑问的事实、证据,居中认真听证、认证,有的甚至不只一次开庭,最终在双方提供证据相互矛盾、对立、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据标准时,而作出无罪判决。二是更加注重了对有疑问的证据的调查核实。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官不能消极听证,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从哈市两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来看,审判人员大多并不满足庭审调查,而针对有疑问的关键性证据,做了大量的庭外调查核实工作,有的还邀请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共同核证,力求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充分体现了审判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权。宣告无罪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合议庭反复研究,最终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判决结果的错误。
    3、取得了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诉法的重要任务。对此,广大审判人员有着明确认识。在办案中,严格遵循刑诉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严肃执法,认真查证,确保宣告无罪案件准确无误,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不放纵犯罪,使公民合法权益免遭侵犯,对于确实无罪的人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人,不轻意作出有罪判决,以免伤害无辜,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我们办理的宣告无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在宣判后给承办案件的法院和审判人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审判人员严谨的办案作风和实事求是的执法态度大加赞扬,使人民法院办案客观公正的形象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得到充分展示,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的社会公信度。
    四、审理宣告无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时,应采取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刑事审判工作涉及到人们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名誉等方方面面,事关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持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应坚持质量第一方针,树立铁案意识,切不可有丝毫马虎。特别是对可能宣告无罪的案件更应慎之又慎,要严格依法办案,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要防止因我们工作失误造成放纵犯罪,危及国家安全,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强化审判人员证据意识。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通过庭审甄别真伪,综合分析,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审判人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因此,我们每个刑事审判人员应加强证据理论的学习,并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在采集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过程中,既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又要善于将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判断。尤其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更要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对照分析全案证据,排除矛盾和疑点,使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
    3、要注意适用宣告无罪的法律。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是明确的无罪判决,包括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第二种是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有人称为“准无罪判决”,这是根据“罪疑从无”原则,在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宣告被告人无罪。两种无罪的含义不相同,其法律后果也有所区别。后一种无罪判决,如公诉机关收集到被告人实施原指控其犯罪的新的证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重新受理,不属于一事再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因为判决结果都是无罪,而不深究宣告无罪的法律根据正确与否,如此做法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在26件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适用法律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用法条不准确,明明是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应引用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宣告无罪,有的法院却以构成该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引用第(三)项宣告无罪。二是引用的法条表述不准确,如把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三)项,表述为第(二)、(三)款。这些问题是我们今后需要特别注意的,也是今后需要不断改正的。
    4、自诉宣告无罪案件审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刑事部分依法宣告无罪的,其附带民事部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因其损害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给予附带民事部分赔偿。这里被告人负赔偿义务依据的是他应负的民事责任,此时被告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他给自诉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依然存在。二是自诉案件普遍面临取证难度大,证人多系当事人邻居、同事、好友,不是不如实作证偏袒当事人一方,就是怕报复,不敢作证或是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人为造成证据不足,案件被宣告无罪的结果,使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时,我们首先要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尽量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一切方便,从而能够顺利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既能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宣告无罪案件的质量。
    5、建立完备的质量监督机制。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从我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人员的结构和业务素质来看,各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修订后两法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各地之间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势必会人为地影响案件质量或者人为地造成执法上的不平衡和地域差异。这对于宣告无罪的案件尤为关键。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由中院专门庭室负责定期检查宣告无罪案件的质量。对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无罪案件,采取基层法院每审结一件案件就上报判决的方式,由专人对上报判决进行认真审查。一经发现问题,对确属宣告无罪不当的,要建议其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对上(抗)诉到市中院的宣告无罪案件,由合议庭认真评议后,上报审判委员会审核把关。这样,无论是一审生效,还是终审生效的宣告无罪案件,都在市中院的掌握之下,便于对宣告无罪案件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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