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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

来源: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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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为锦州市政府授权执法的交通局局属职能部门,对其所辖范围的出租汽车行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一、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2、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3、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4、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服务卡》等有关营运证件;

5、会同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

6、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7、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搞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计价器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点)的规划和管理;

9、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10对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锦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

 

二、锦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开业审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开业审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审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持有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4、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认可。《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等条件”;十九条“客运线路经营权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客运经营者的资质等级,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

 

(二)行政处罚

 

1、警告。《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罚款。《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四章;《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具体内容附后)

3、没收违法所得。《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责令停产停业。《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情节严重的,可由原许可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可由原许可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代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三)行政强制。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四)行政确认。

 

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认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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