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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执行异议申请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1 浏览量:0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刘某某,男,汉族,19853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魏桥镇**村。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立即解除(2017)鲁1626民初3345号案件中对所有权属于异议人的挖掘机(斗山挖掘机225-7连同拖车)的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立即返还给异议人。

事实及理由:20174月左右异议人与齐某某合伙从烟台一个叫杨某的人手里以256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挖掘机。201791日异议人和齐某某将该车辆卖给了宋某,201791日上午,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协议,价格为175000元,宋某在上午将两笔87500元分别转入异议人和齐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当天下午,车辆还没有交付,在魏桥世纪路正准备将车交付时(异议人上车打起火,车辆正在磅气打气)被一伙身份不明人员抢走挖掘机,异议人和买车人宋某抓紧前去追车,异议人被对方打伤并被对方人员抢走手机,宋某所开轿车被开挖掘机的人撞破。当时异议人立马就打了110报警。宋某见状,车款给了,车辆还没有来得及交付,就被他人抢走,异议人、齐某某与宋某协商,当天下午三方就口头协商解除了买卖协议,当天下午异议人和齐某某分别退还给宋某87500元。可见201791日涉案挖掘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买卖协议已经于91日下午实际解除,车辆所有权人仍属于异议人。

近日异议人得知,范某某诉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作出的(2017)鲁1626执保11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属于异议人所有的挖掘机(斗山挖掘机225-7连同拖车)。异议人与范某某并不认识,没有经济来往,没有经济纠纷。范某某申请保全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贵院用最短的时间查明事实,依法立即解除涉案挖掘机(斗山挖掘机225-7连同拖车)的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立即返还给异议人,最大限度减少异议人的营业损失!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7919

附:

1201791日挖掘机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

2、解除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

3、异议人刘某某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齐某某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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