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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律师意见被采纳 2013年11月15日被看守所释放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17 浏览量:21

 

全国五好检察院——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接受周*的委托,指派我并征得了周**本人同意,担任周*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现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此书面意见。

荣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周杨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物证等,犯罪嫌疑人周*拒不供认,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指向周*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应将周杨立即释放。具体理由如下:

1、公检法的人都知道:强奸犯罪案件,受害人的阴道分泌物检查、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精液或阴茎拭子鉴定以及印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现场的指纹、足迹、毛发等最为关键和重要。而本案中没有“受害人”阴道分泌物提取物证、医生检查笔录和进行受害人阴道分泌物DNA鉴定的记录,而对犯罪嫌疑人周*阴茎拭子的鉴定也没有鉴定出有谢秋蓉的DNA,也未提取到现场留有周*足迹、毛发的证明。

另外根据受害人的陈述:①犯罪嫌疑人周*曾将炕头灯开关关掉,那么请问,灯开关上是否应留有周*的指纹印迹?不知,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时是否提取相关印迹,还是提取了没有检测到呢?

②据受害人陈述,在她睡到半夜的时候,感觉到有人爬到她身上,亲她的嘴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她发觉不对劲后,开始反抗,试问如果在受害人极力反抗的情况下,是否现场应当遗留下行为人的毛发,或者行为人身上应当留有指甲抓伤的印迹?

2、起诉意见书中,写道经查明:2013414日凌晨三时许,谢*在租房内熟睡无灯照明之机。辩护人认为,从2013427日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显示周平报案的时间在2013414405分,时间差了一个多小时,而且报警的理由仅仅是有人被打,从没有提及有人被强奸的事。而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被“强奸”的时间是在凌晨430分左右。这几个时间跨度大,相互矛盾。而且真如起诉意见书中那样的话,在一个周*并不熟悉且无灯照明的环境中,周*是如何知道里面人且是个女人?!

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相互矛盾,有诸多疑点。

①“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称周平被杨禹叫去喝酒后,她就继续睡觉,而当时屋里的灯是开着的,但当其睡到半夜时,发觉有人用生殖器插她的阴道,感觉不对劲,于是又伸手打开炕头的灯。这是自相矛盾的。

②根据受害人陈述显示,先是周平和周*拉扯到一起,她就往东走,边走边用周平的电话(18327569767)打110报警。而根据公安机关对周平的询问笔录显示:周*打了三四分钟后就停手了,接着周平就打电话报警了周*又把周平的手机摔到地上。从此可以看出,周平打电话报警和受害人打电话报警的手机是同一块手机。周平和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周*的手机不可能同一时间段,在两个人的手上。

③另根据受害人陈述,其感受到行为人周*的体重约60公斤,这与周*的实际体重严重不符,周*的实际体重在80公斤左右。

④如受害人陈述的,行为人很壮、很胖,推不动他,行为人趴在她身上,试问那么一个强壮的男人趴在她身上,她还能一伸手就打开炕头的灯吗?

⑤真如受害人陈述的那样,试问在黑暗中(据受害人讲:后来行为人又伸手将灯关掉了,继续用生殖器插我的阴道,并继续用手推他,姓周的见我不配合,就起身提上裤子,开门跑出去了)况且是在周*喝醉酒的情况下,又在受害人极力反抗不配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能顺利的继续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呢?

4、“受害人”和周*的表现分析。

2013414日周*在从杨宇处获知周平和谢*报案了,周*对杨宇说他有病呀闲着没事干那,414日下午公安警察带走周*时,周*并没害怕,对对其母亲说,放心我什么事也没有。否则的话,若周*真对谢*实施了强奸,听说她报案了,周*还不早就逃跑了吗!

②据周*父亲等人说谢*在报案后,曾当着周*父亲和其他人的面,笑嘻嘻的讲:你儿子强奸我了。其若无其事并很快乐的样子。谢*和周平还对周*父亲周玉林说,若给他们八千块钱就去撤案。

谢*在听说周*父亲要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后,吓的与其男友周平搬离了暂住地。

    综上,本律师认为,谢*及周平报案完全是一种报复行为。

5、证人证言分析。

本律师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各所谓的“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均无证实周*涉嫌强奸的证据。恰恰相反,201367日王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的常振军的证言,能证实周*将其送回家后,周*就走了,周*没在他家停留。周*并没有作案时间。

6、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的几次讯问,周*均否认对谢*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本律师会见周*时,就告知周*,一定要事实求是,做了就做了,没做就没做,如果你自己不承认,但其他证据证实你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话,照样可以定你的罪,周*斩钉截铁的回答:我确实没有这种事,我当晚虽然喝酒了,但是意识清醒,我连是否与一个女人发生过性关系记不得吗?!

刑罚是最严重的法律制裁措施,涉及人的人身自由和名誉甚至失去的是生命,所以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对犯罪嫌疑人负责、对受害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法审查案件,追求公平正义。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强行移送审判机关的话,很可能使周杨成为下一个“张辉、张高平”或者山东版的“赵作海”,那将会改变周*的命运,毁掉周*的一生!

综上,请求公诉机关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辩护人: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樊忠钦  

                                                     20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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