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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中学生违法及不良行为讲座

来源:武合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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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法及不良行为讲座(提纲)
同学们好:
同学们朝气蓬勃,就象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就寄托在你们身上。今天有幸为同学们分析中学生的违法与不良行为,我深感欣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中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帮助同学们战胜不良影响,下面我谨对中学生中一些常见的不良与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在分析之前,本律师首先声明两点:
一、木律师对本次演讲享有著作权,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象;
二、本律师在本次演讲中所涉及的案例皆为本律师虚构,若和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雷同,则纯属巧合,本律师没有宣扬任何人隐私、损害任何人名誉的故意。
中学生的不良与一般违法行为
一、说谎的危害性。
说谎,在民法上称为欺诈,就是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说过谎。假如有的同学说:“我一生从来没有说过谎”,那么,我可以断定,这句话本身就是最大的谎言。善意的谎言有时是必要的,但如果说谎过了头或者采取的方式或场合不适当,就会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危害,特别是恶作剧性质的说谎,很不可取。
例、去年暑假的一天,17岁的中学生张某,蹲在很浅的水中,佯装溺水,大喊救命。邻居马某见状不知是谎,一头扎入水中准备救人。因为水浅,导致马某颈椎骨折,造成终生残疾。马某上有6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未满10周岁的子女。
可以想象,张某随着年龄的增长,面对残疾人马某将会内疚并遗憾终生。从法律上讲,张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而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有过失,张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人扶养人的扶养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携带危险物品的危害性。
去年寒假的一天,中学生李某拿着鞭炮找同学岳某玩,两人一起燃放鞭炮。岳某不小心被李某燃放的鞭炮炸伤左眼。本律师代理岳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的父母赔偿岳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七万余元。李某的父母因此负债累累;岳某也因此造成了终生残疾。
希望同学们能以此事为鉴,时时处处注意安全,远离危险物品。
三、打架斗殴行为的危害性。
打架斗殴是一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除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造成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学生的犯罪行为
一、抢劫罪
例一、去年冬天,东明县16-17岁的韩甲、韩乙、张丙三人,中学辍学后去北京打工。他们见别人玩手机、坐汽车,感到眼红。一天晚上,三人在一起喝酒。韩甲提出:“咱们抢一辆小汽车玩玩怎样?”韩乙和张丙表示害怕。韩甲又提议:“抢汽车你们害怕,那就抢小的,咱们一人抢一部手机如何?”韩乙、张丙表示同意。第二天晚上,三人又聚在一起喝酒,韩甲准本了一把改锥,韩乙准备了一把水果刀,张丙拿了一根橡胶棒。喝酒期间,三人商量好了抢劫方案。喝完酒三人从酒馆出来,见两个青年一人拿一部手机走来。三人协商后走到两个青年身旁。韩甲用改锥避住其中一名青年,将其拉入一胡同内;韩乙与张丙将另一青年拉入另一胡同内。韩甲用改锥逼住那名青年说:“今天晚上你还想回家吗?如果想回家就把手机给我。”那名青年就把手机给了韩甲。韩甲抢得手机后,去帮助韩乙、张丙抢另一青年的手机。被韩甲抢手机的那名青年跑去报案。三人抢得两部手机后末跑出一百米就被公安人员抓获。韩甲的父母委托本律师作为韩甲的辩护人为韩甲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大量有关应当对韩甲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庭审中,本律师就有关应当对韩甲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出进行了充分论述。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对韩甲从轻处罚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我每次会见韩甲,韩甲都痛苦流涕,追悔莫及,苦苦哀求,请我转告其父母尽量想办法让他早日出来。表示他在看守所实在受不下去了,在看守所里不仅没有自由,每天吃不饱,睡不好,还要被别人欺负、侮辱。韩甲的父母也因此花干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了很多外债,但韩甲毕竟犯了性质严重的抢劫罪,还是被判了刑,坐了监。
同学们要记住。幸福在哪里?它不在绿荫下,也不在睡梦里。它在辛勤的耕耘中,它在勤劳的汗水里。只有靠自己辛勤的耕耘取得的财产,用起来才心安理得。
例二、中学生杨某、鲁某、刘某,喜爱看暴力录象,经常模仿影视片中的“大侠”级人物,经常出入酒馆,狂吃滥喝,寻衅滋事,多次拦截殴打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强占同学的财物。在一个暑假的一天,这三人又聚在一起,他们仿照刚看过的一部录象中的情节,租了一辆出租车。将司机骗到野外,一人用绳勒往司机,另两人在司机身上翻,抢走司机800元钱。司机因窒息而死。三人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人强行劫取出租车司机800元钱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成年人犯本罪的还可能判处死刑。三人所犯上述两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同学们要多学习别人的优点,不要模仿别人的不良、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祸及自身。由于同学们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较差,一些色情、暴力作品容易对同学们产生误导,请同学们远离这些作品。
例三、中学生吕某迷恋上了游戏机,但家长不支持、不给钱。一天晚上,吕某又上了打游戏机的瘾,可是身上没有钱,吕某急得到处乱转。这时。他看见做伴走来两名女青年,吕某就迎了上去,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避住其中的一名女青年,向其要钱,该女青年害怕,就给了吕某二百元钱。与此同时,另一名女青年跑去报案。吕某抢了钱没走多远,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有的同学可能认为,吕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又没有伤害女青年;且其只向女青年要了二百元钱,三年有期徒刑似乎判的太重。其实,三年有期徒刑在抢劫罪的量刑中是最轻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只要抢劫公私财物,不论数额大小,也不论有无严重情节,最轻的就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可能判处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
俗话说,一辈子同学三辈子亲。同学们朝夕相处,本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互相帮助。不应因为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否则就会祸从手出。
例一、王甲与王乙都是17岁的中学生,王甲借王乙100元钱,王甲分五次偿还王乙。去年秋天,王甲又偿还王乙20元钱,并说:“我借你的100元钱还清你了。”王乙听了很生气,就说:“你五次共还了我90元,还欠我10元呢。”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撕打,打斗中造成王甲左眉弓处一4厘米长的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甲委托本律师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律师协助王甲收集了大量证据,在庭审申,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王乙的犯罪性质进行了充分论述。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出于王乙的父母及时赔偿了王甲的经济损失,且王乙是未成年人,故法院对王乙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乙有期徒刑6个月。
俗话说,小不忍则乱大谋。我奉劝同学们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问题应冷静处理,切不可头脑冲动,否则,后悔就来不及了。
例二、梁某是17岁的中学生。暑假的一天,梁某和几个同学一道去菜市场买西红柿,和菜农发生口角。菜农说,“买不起就别买!”梁某听了很生气:“你这是怎么说话的?买你的西红柿是看得起你!”菜农说:“买不起西红柿我还看不起你呢!”梁某随手抓起一个西红柿朝菜农头上砸去,菜农侧身躲过,抡起手中的秤杆打了梁某一下。梁某没有吃过这种亏,况且还当着女同学的面。他转身从买肉的案予上抓起一把尖刀,照菜农的腿上就是一刀。这一刀正扎到了主动脉。梁某见状,即和同学将菜农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梁某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梁某末满18周岁,事后对受害人积极抢救,并能投案自首,故法院对梁某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9年。
生活中,窝心的事或被误会的事时有发生。每个人都会遇到一些冲突,但处理的方式各有不同。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了时风平浪静。以柔克刚无疑是制止冲突事件的好方法。此案中,梁某如果能冷静一些,表现出一些宽怀与大度,将会免除一场终生懊悔的大祸。
今天就讲这么多,希望对同学们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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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武合金
  • 执业律所: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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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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