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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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量:0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如下:
1.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按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4.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
5.其他标的的履行地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补救,并且要求赔偿其履行的损失;
3.违约解除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2.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与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的效力;
3.合同解除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
4.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法定终止权的发生原因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