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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贵会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政执法申请

来源:耿立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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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贵会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政执法申请

申请人: 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住所地:郑州市XX街27  负责人:张某某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16年630日,被申请人为郑州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提供贷款2788万元,并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第004号),贷款期限一年,约定“本贷款用于偿还‘2014年郑工银营业中心借034号’合同项下承接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同日,要求申请人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第0041号)。

2016年1227日,被申请人在明知某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公司提供贷款2999万元,并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第013号),贷款期限10个月,约定“本贷款用于偿还‘2016年郑工银某某展字第001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并再次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一份(第0131号)。

某某公司在被申请人处办理的2788万元借款用于偿还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的借款,此笔贷款已于2017630日号到期,但截止目前某某公司本息均未偿还。2999万元此笔贷款是以借新换旧的名义发放的,因为之前某某公司在被申请人处有3000万元的贷款到期未还,而且某某公司是以虚构的应收账款5000万元进行抵押贷的该笔款项,此笔贷款已于2016612日到期,某某公司也未偿还。被申请人却想法设法为该公司办理展期一年,但前提条件是某某公司必须承接之前的不良贷款2788万元。

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曾在工商银行工作的经历,所以比较了解工商银行的审批贷款业务。2015年银行禁止给煤炭企业贷款,某某公司在半停状态情况下,某某公司用虚构的应收帐款进行抵押且能在一路绿灯的情况下还能从被申请人处再次进行贷款,其在知晓某某公司不偿本息的情况下也不积极督促催要其贷款。而被申请人却执意让申请人为某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故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和被申请人故意串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双方之间存在有某种利益交换。

申请人接到法院送达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起诉状》,遂后通过复印其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发现,被申请人发放的案涉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得知了某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从被申请人处的多笔贷款均未偿还,被申请人不仅未履行贷前调查以及违反金融业审慎经营规则,而且涉嫌与某某公司串通骗取贷款、骗取申请人提供担保,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申请,请求贵会依法即时对被申请人的金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恳请贵会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函告申请人。

此致

中国银监会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郑工银某某借字第004号)及《保证合同》各一份;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郑工银某某借字第013号)及《保证合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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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耿立广
  • 执业律所:河南浩盈(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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