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律师

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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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离 婚 协 议 书

来源:王坚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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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王XX, 身份证编号340XX
女方: XXX ,身份证编号341XX
双方于2004年12月9日在肥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很好。近一年来,男方应酬事情太多,经常整夜不归,而且拒绝告知女方具体事由,并且经常不接女方电话或关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男方承认自己有了外遇,背叛了家庭婚姻生活;在家人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女方在情感上受到很大伤害。现双方均自愿协议离婚,协议如下:
子女抚养:双方无子女,无子女扶养权。
财产分割:双方有共同财产坐落在新站区XX路XX家园XX幢XX室商品房一套,房地产权证登记号:2004081566,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66368号,建筑面积为87.04㎡,房产权归女方(XX)所有;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05)第新站区3104号,地号:E2203401304,使用权面积:15.13㎡,土地使用权归女方(XX)所有。男方(王XX)有义务配合女方(XX)办理完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及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过户手续。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债权债务:该房产的银行按揭未尽款项由男方(王XX)按照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光开个住-116)条款继续支付至2008年12月底,剩余10年的按揭款由女方(XX)继续支付, 男方(王XX)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与光大银行之间的相关手续。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该住房的贷款外没有发生其他的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
鉴于男方的过错及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万元整。此款分两次给付,2008年5月1日之前,支付至女方壹万元整;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至女方肆万元整。
女方离婚时没有怀孕。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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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坚
  • 执业律所: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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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号金城广场7层(三峡广场内重百大楼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