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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同新农村建设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王坚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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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同新农村建设的冲突与协调

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城市化是通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制约我国城市化的政策、制度障碍正在逐步消除,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2005我国城市化水平提高到39%。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的指标都表明,我国城市化已驶入快车道,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促进城市化并不仅仅是为解决我国目前许多社会经济深层次矛盾而进行的现实选择。从根本上讲,城市化是伴随工业化的自然发展过程。实施积极的城市化发展战略,既是城市化发展本身客观规律的需要,也是我国工业化由初期阶段进入中期阶段的根本要求,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必经之路。在一个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农村人口占多数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文明史也是一部城市发展史和城市化进程史。考察世界各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无一例外地经历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化同样是绕不开的路。

二、中国的新农村建设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粮食连续两年较大幅度增产,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当前而言,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当前,要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三、两者之间的潜在冲突与协调

(一)资源配置上的矛盾与协调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的政策选择及发展模式是将资金的投入和资源的配置向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倾斜。以往的实践已经证明,资源配置向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倾斜,通过发展汽车、高档商品房等来刺激高消费,在短期内仍可维持经济的较快速的增长长期以来,我们是袭用这样的增长模式,走这样的发展道路,确实造就了二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但其结果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近几年来,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2年的3.11:1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之间最大的收入差距。如考虑到城乡两种统计口径的不同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差距,城乡的收入差距大约为6:1

要开展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首先要大幅增加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近年来,财政支农投入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而地方财政的农业支出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新农村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应在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同时,在政策上明确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更大的比例用于新农村建设。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远远不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必须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强化信贷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其次,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农民作为集体所有者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农村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关注的重点,无论是农用土地搞规模经营、连片开发,还是农地转为非农用地,侵犯农民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行为都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粗略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土地征用从农村转移出的土地资产收益超过2万亿元。据统计,19992000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达到114246492亿元,2002年仅前5个月就达到近300亿元,总计1152亿元。这些土地绝大部分都是国家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来的集体土地如果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趋势不可逆转,那么政策的重点就应放在使利益受损的农民分享农地转移用途后的增值收益上。未来的3万亿元在分配上能否有一部分用于农民的福祉和农村社区的发展?现在各地在这方面已有一些经验,如有的地区已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浙江)。还有一种思路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广东省最近已经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根据新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并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
(二)农民共享城市化的成果同现实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中国现正处在工业化和信息化并行的时代,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则使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一般劳动力(文化水平低的非熟练工人)的需求也在逐步下降。应该承认,相对于近乎无限供给的廉价的劳动要素而言,资本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边际生产率高,必然要求有较高的回报。当前,资本导向型的民营企业、家族或合伙企业、中外合资或外国独资企业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也应促进和鼓励其发展。而在各类企业的发展中,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对劳动处于支配地位,这亦是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挤压了劳动者合理的劳动待遇、象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形成的。

应当顺应农民加速分化的趋势,着力提升农村教育水平,特别是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推动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和现代工人转变。由于农村缺乏现代教育资源,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又难以支付发展现代教育的成本,所以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城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着力提升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无论是转移到大中城市,还是进入小城镇,关键是城市的公共财政体制应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只要是有稳定就业机会和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力,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方面,都应享有与当地人一样的平等待遇,做到同工同酬,即从事同样的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享受同样的福利,只有这样,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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