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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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徐宏位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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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一些诸如夸大己方实力或虚构、隐瞒某些情况等手段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有的属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有的则属于合同诈骗犯罪。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尽管主观方面都有以欺骗方式从对方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对方错误认识获益的行为,但是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欺骗方法,主观上是为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然后通过履行该民事行为而牟利,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从而产生合同利益。其主观目的是合同利益。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不是占有合同利益。
        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的动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有无履约行为、未履约的原因、合同标的物的去向以及事后的态度等方面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定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不能将行为人采取的欺诈手段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割裂开来,单独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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