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律师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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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柳州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来源:李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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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他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以上内容由李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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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140号恒达巴士公司后楼1楼1单元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波
  • 执业律所:广西柳州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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