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林律师

王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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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代理词

来源:王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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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 审判员: 原告***诉被告扬州市******超市有限公司及被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刚才的发法庭调查,及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本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原告****与被告****作为公司股东,现由于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远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公司已面临僵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原告***与被告****作为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相互之间已完全失去信任。 代理人认为:有限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其强调股东之间的信任,属于人合公司,特别是对于只有两名股东而成立的本案公司而言,信任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在本案中股东之间的信任已消失的一干二净,到目前为止,原、被告之间已进行十多场诉讼,可见矛盾之尖锐。 第二、 股东权行使特别困难。在本案中,自被告承包公司后,其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控制公司,我行我素,基本上无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存在,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且占有公司一半的股份,但其应享有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知情权等一系列股东权利已基本丧失,故原告股东权行使特别困难。 第三、 继任董事难以选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现任期届满,应由股东会召开会议进行选举,现由于原、被告之间矛盾突出,已无法选举执行董事。 第四、 公司决策难以形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各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可见,公司已经难以形成任何有效的决议。 上述四点表明,该公司已陷入僵局状态。 2、 *****公司经营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延续将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且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原告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有法有据。 2005年元月份,被告***承包****公司后,并未践行承包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且不论承包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但作为公司股东,原告应享有的股东权利得不到一点保障,三年来,被告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召开一次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一分红利,从未向原告公开过公司财务状况,并且恶意低价租赁公司资产,擅自处分公司财产。被告之行为已违反公司章程第三条设立公司的宗旨,已严重损害原告及公司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恶意租赁公司资产,恶意进行股权转让,操纵公司,损害公司及原告权益的重大违约事由,原告已向相关法院申请救济。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公司已陷入僵局状态。继续延续将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请贵院对公司进行强制解散。 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 王 有 林 律 师 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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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史可法路26-1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有林
  • 执业律所: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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