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引发股东诉讼风暴
前语:
从经济角度讲,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若公司股东内部治理不畅,公司的作用将被降到最低程度甚至破产倒闭,同时也会引发公司内外诉讼。
一、诉讼风暴的起因。
1、入股经营起争议。
2、协议转股退出公司经营。
3、转让债权人民币1198612.57元。
在此次陶瓷公司内部股权变动中,为方便追收债权偿还债务,陶瓷公司将部分债权债务转让给佛山市明示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明示公司)。其中转让给明示公司的债权为人民币1198612.57元,陶瓷公司和李某在2004年4月15日通知各债务人向明示公司清偿债权,陶瓷公司和李某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在2003年10月13日前为明示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此次股权转让并没有平息纠纷,反而引发了诉讼风暴,与陶瓷公司和李某有利害冲突关系均陷入了这次风暴。
二、明示公司诉陶瓷公司、李某债权转让纠纷案。
1、一审阶段。由于陶瓷公司、李某未通知各债务人还债,致使明示公司还无法实现债权。
2、二审阶段。
3、再审阶段。
三、鄱阳公司诉陶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一审阶段。佛山市某金属厂(下称金属厂)曾借款人民币896100元给陶瓷公司,由于股权转让引起了其对债权的不安。
2、二审阶段。
3、再审阶段。
四、陶瓷公司诉张某、明示公司股东侵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1、一审阶段。
(1)突然袭击。李某因上述两官司败诉恼羞成怒,春节前即2005年1月24日以陶瓷公司名义起诉张某、明示公司侵害陶瓷公司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协议书》无效,要求张某、明示公司返还合计人民币2697690.86元的资产给陶瓷公司【(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339号】。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债权转让案【(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24号】的执行工作停顿。
(2)第一次开庭。我所律师临危受托,由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我所律师详细分析了案情,征询了北京有关专家的意见,才向法院提交了有关的证据和答辩状。2005年2月21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我所律师辩称: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是确定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则是将股权转让过程细化,因此《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合法;张某没有拿走陶瓷公司的资产,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已在工商局依法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明示公司不是陶瓷公司的股东不应被追究责任。
(3)第二次开庭。聪明反被聪明误,我方在第一次开庭时指出如存在股东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况,那么侵害公司权益的人是股东李某。法院依法追加李某为被告。由于本案涉及到《公司法》的死角,案情复杂,2005年2月24日,法院决定第二次开庭,并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判决。2005年5月16日,法院判决《协议书》中涉及股份转让的条款有效,而涉及拆分资产的条款无效;判令张某、李某向陶瓷公司返还依据无效条款而取得的资产;明示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2、二审阶段。
(1)开庭。张某、陶瓷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均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2005)佛中法民二中字第579号】。2005年8月23日,本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我所代理张某诉称:虽《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有析产的条款,那是为了确定股权转让的对价,关键是张某未拿走陶瓷公司资产,不存在侵害陶瓷公司的行为。
(2)判决。2005年11月21日,佛山中院判决《协议书》中涉及股份转让的条款有效,而涉及拆分资产的条款无效;判令李某向陶瓷公司返还依据无效条款而取得的资产;张某和明示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经过马拉松式的艰苦开庭以及我所律师精心准备,本案终于胜诉。
五、张某诉李某、李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一审阶段。《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张某依法将股权转让给了李某、李父,但李某、李父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张某。
李某、李父接到应诉通知后提起反诉: 张某入股陶瓷公司时亦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50万元给出让的八股东,现八股东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了自己,因此张某应履行债务。2005年6月29日,本案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开庭。庭审中李某、李父承认未付款属实。我所律师针对反诉指出:《债权转让协议》上八股东的签名是伪签的,债权转让不存在。2005年7月15日,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本诉请求和李某、李父的反诉请求。
2、二审阶段。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