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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作者:陈奇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9 浏览量:0

通过电子邮件续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是书面劳动合同么?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某贸易公司问:沈先生20155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430日劳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公司人力部发电子邮件给沈先生,内容为:原劳动合同薪酬等其他内容不变,工作地点变更为福州办事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如果可以,请电子邮件回复确认“同意”,回复“同意”,原劳动合同续订即生效。沈先生表示“同意”,并回复了邮件。但近日沈先生却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沈先生主张能否成立?

答: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并非要求必须是纸介质上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沈先生的电子邮件回复“同意”后,系对人力部的邮件内容的承诺,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系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范围。往来邮件和原先书面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沈先生关于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赔偿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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