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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主播接“私活”,要赔百万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02 浏览量:0

网红女主播接“私活”,要赔百万元?

厦门律师陈奇斌 今天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一起与“网红女主播”有关的合同纠纷案。被告的网红女主播是一位“90”后,2017年与厦门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经纪协议。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互联网演艺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未经经纪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非经纪公司合作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否则,乙方应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网红主播在经纪公司的组织下,在各类平台开始网络直播。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累计为经纪公司创收78万余元。

       但是,2018年6月起,在未经经纪公司的同意下,乙方自行在其他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为此,经纪公司将乙方告上法庭,索赔156万余元。

      近日,思明法院审结了该起“网红女主播”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判决网红主播构成违约,赔偿经纪公司50万元。


       律师说法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奇斌就该案及其他相关事宜做了解答:

1:本案当中,网红主播为何被判赔钱?

答:该案中的经纪协议属于有“委托、居间、行纪”等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网红主播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2:员工接私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怎么赔?

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员工兼职,但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恶性”兼职行为,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员工是借用公司名义接私活,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害要赔偿。如果员工使用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接私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员工跳槽,要不要赔,要怎么赔?

答:员工可以跳槽,但要合法合理。一是离职要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书面通知单位;二是要依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三是如果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员工应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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