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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适用范围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量:0

       20182月,香港少女潘某与男友陈某赴台北共度情人节,在当地遭后者杀害,陈某随即逃回香港,女方银行账户的款项也被其提取。20183月,陈某在港被捕,由于港台间没有签署移交逃犯协议,虽然他已承认在台杀害女友,台湾方面至今无法处理此案;而香港警方也只能对其在港处理被害人财物时犯下的洗黑钱罪进行起诉,最终判决29个月监禁。

    为何无法起诉杀人案,除了港台之间没有刑事协助协议之外,香港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适用范围也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适用范围如下:

    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 (arrangements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 适用于 (i) 香港政府与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 ( 中央人民政 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 ) 的安排;或 (ii) 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 其他部分除外 ) 的安排;及 (b) 为提供和取得香港与上述地方之间在刑事事宜上的协助的目的而作出的安排。

    因此,就香港刑事条例来讲,如没有专门的逃犯协议,确实会造成刑事案涉及中国的任何部分的政府时协助缺失,进而让香港成为犯罪天堂。

    同时,就现有法例的所有人权和程序保障,笔者发现均有两地同属犯罪原则、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两审、政治罪行不移交、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及有上诉及司法复核的权利等规定。这些均符合联合国的引渡示范条约及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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