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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案例评析

来源:李益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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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涉及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采光权由不为人知到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生存权利,同时也体现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明文法律规定,当开发商向业主销售的房屋存在瑕疵,业主可以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而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等其他权利被侵害,所以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可以主张的赔偿内容可以包括诸多内容,比如说由于采光不足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费用,健康补偿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但是主张采光权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目前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 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多数情况下比较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当然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受侵害的程度等综合判断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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