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张某某以及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去看守所会见张某、开庭前认真细致地查阅复印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盗窃罪以及指控的次数均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量及金额有异议。

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四次,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应为8包毛纱及2包弹丝,但起诉书中认定为4包弹丝,根据评估机构的报告,评估后价格应当为6600元,但起诉书中为7600元;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七次,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报案情况来认定的,但是,被害人的材料严重失实,甚至有造假的嫌疑,认定价格的送货单明显是一份伪造的假证据,2009年根本不存在229日,但是送货单上的落款却是2009年的229日;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八次,各被告人的陈述基本一致的毛裤数量应当为180多条、190条不到的样子,但认定的为210条,受害人自己陈述的价格应当为50-60一条,但认定的价格为60-70一条,受害人所报价格本身已是市场价,认定价格还高于这个价格,这不符合常理;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九次,对于毛裤的价格认定也存在过高的现象;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7次,起诉书中指控的数额与评估报告完全无法对应起来。

而且在所有指控的数量与金额中,都存在着价格偏高的情形,公诉机关认定价格的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为其陈述的产品的规格、数量和价格,而缺乏实物证据。且不论产品的规格型号在有差别的情况下,价格存在着天地之差,就是被害人所报的价格也为产品的市场价格而非成本价格,而且被害人在失窃的情况下,会存在将价格报高、数量报多的心理,以这样的价格和数量来认定被告人的数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被告人张某可以减轻、从轻处理的情节

1、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均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表现也较好,能如实供述,而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悟。

2、被告人张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其所受的教育较少,对法律的认知欠缺,而且年纪尚轻,冲动缺乏控制能力密不可分。

3、被告人张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本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各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影响了社会秩序,但是其行为并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也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被害人的损失也是可以得到弥补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表示很对不起被害人,愿意尽自己的力量尽可能地去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三、被告人张某属于青少年犯罪,走上犯罪的道路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也有着家庭和社会的原因,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不仅仅是其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问题。

1被告人张某成长于一个离异的家庭,他的父母亲在张某不到三岁时就离了婚,张某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张某基本上是由其年迈的奶奶拉扯长大。在他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父亲和母亲的关心与教导,也缺乏应有的合理的教育与管教。这使得张某与同龄人比更加叛逆,对于家庭不留恋,容易流连于网吧等场所,也更缺乏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2被告人张某受教育程度低。被告人张某初中毕业后就进入社会,小学初中的课程中没有法律课,进入社会后也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使得张某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对犯罪认识的欠缺,导致被告人张某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以至于走上了盗窃的犯罪道路,并越陷越深。如果有人或者有这样的机构对法律进行宣传,如果被告人张某对法律对犯罪有一些了解,那么他就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也许他就不会走上这条犯罪之路。

3、被告人张某年纪较轻,自制能力差,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朋友的影响。可以说,网吧是一个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温床。有不计其数的青少年就是在网吧中迷失了方向,在网吧中认识一些不良的朋友,在网吧生活中走向了犯罪之路。被告人张某也是如此

张某走上犯罪之路,周某某起了重要作用。张某本是一个学习打版制图的年轻的技术工人,每个月也有几千元的收入,经济状况并不差。但是,在网吧流连后,认识了周某某等人后,在他们的影响及其带动下,才走上了犯罪之路。张某参与的第12次,即起诉书指控的第21次及第2次,都是由周某某带领他去的。周某某是一个盗窃的惯犯,在他的影响下,再加上法律意识的缺乏,张某走上了犯罪之路。而且,在张某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庄某某也是由周某某介绍给其认识的。

在张某的犯罪之路上,被告人庄某某起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整个案件中,庄某某的作用都是非常特殊和重要的。被告人庄某某名义上是一个赃物的收购者,但是实际上如此多的盗窃案件的发生都与其有密切的关系。庄某某跟很多名被告人都说过,只要偷到东西就跟其联系,偷多少毛纱他就收多少毛纱,越多越好。而且,有很多次,偷毛纱的地点都是由其告诉其他被告人,他利用收毛纱的便利,事先找好地方,踩好点,才告诉其他被告人什么地方有毛纱,叫他们去偷有时甚至是带着其他被告人一起去偷。在被告人张某参与的犯罪中,有起诉书中指控的39日第4次,319日凌晨第7次,327日第17 ,庄某某都是参与其中,并起到组织和指挥的作用。在这么多次的盗窃中,赃款实际上是由庄某某掌握和分配的,各被告人基本不懂毛纱,都是由庄某某说了算,各被告人所得不过是几百到几千元,而庄某某才是其中最大的获利人,他得到了盗窃财物的绝大部分利益。他利用了这些被告人年轻法律意识缺乏,鼓动和利用他们去盗窃大量的财物来获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庄某某,各被告人不了解毛纱的地点,不能顺利的将偷得的毛纱等处理掉,那么个被告人就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进行这么疯狂地盗窃,所以说庄某某是一个幕后的操控者、策划者都毫不过分。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而且被告人张某年纪较轻,希望法庭在法庭定罪量刑时,深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张某减轻或从轻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辩护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琪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