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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兼谈高校法律英语教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8-01-18 浏览量:1461

近来屡有报载1,有关部门预测我国入世后有七类人才将会走俏,列排行榜第二者为律师。当然并非指一般的律师,文章进一步界定: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备受青睐。毫无疑问,中国入世后外商必将大举抢占中国滩头,中国的企业和商人也将涌出国门寻找市场。无论是进来的还是出去的,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首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对律师需求的预测是科学的。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实在是凤毛麟角"。未来社会发展急需的此类人才从何而来?笔者认为,除极少数通过出国留学或进修成材外(成本很高),绝大多数只能立足国内培养,确切地讲是通过改革和加强法学院校现有的法律英语教学而获得。 文章拟对法律英语教学与涉外律师的关系,法律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作一探讨,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法律英语教学与涉外律师人才法律英语是面向高校法学院系本科三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课程,一般认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并能借助词典阅读英语法律文献。 要弄清楚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世界各国的法制稍作分析。 1.三大法系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差异颇大,但法学界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将各国法律加以分类,凡具有某种特征和历史传统的某一国法律,以及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都归属于同一法系。据此,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主要分为三大法系: 1)大陆法系(Romano-Germaniccivillawtradition),即肇端于古罗马法,完善于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德两国而后通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及其殖民地的法律。 2)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commontradition),即起源于英国,后流传至美国及所有英联邦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 3)社会主义法系(Socialisttradition),即开创于前苏联,现通行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显然,无论从历史还是适用范围来看前两种法律传统在世界的影响远大于后者。 2.英美法 其英语表述为CommonLaw,即普通法。 由于主要适用于以英美为代表的讲英语的国家,我国法学界习惯称之为英美法。英美法起源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英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中央集权的国家必然要求统一的法律,而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千差万别,没有权威的陈述可供引用,因而给全国的统一管理带来困难。英王遂派遣法官到全国定期巡回办案。 这些法官根据英王敕令、诺曼人的习惯、并参照当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审理。法官每作出一个典型案件的判决,就从中抽出日后普遍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 这种典型案件的判决称之为判例(Precedent),而类似案件照此办理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法官们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逐渐建立起普遍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律--普通法。影视中常见的法官和律师穿黑袍戴假发、陪审团定案、判例的引用,那都是英美法的外在表现。 3.当前熟悉国外法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  1)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英美法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几乎占据法律世界半边天。英美两国自不待言,择其要者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此外还包括亚洲、非洲大量讲英语的国家。中国入世后会更多与之打交道。 2)英美法系国家之间法律差异不大,某些传统的部门法迄今仍通用。 笔者在澳大利亚从事访问学者期间,曾旁听大学的合同法,任课老师是刚从美国来的访问学者。问及何以能授此课,答曰:英美法中的合同法是一样的,稍加参考澳大利亚的判例即可。 3)许多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以及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均与英美法有密切联系。 4)中国的法律虽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究其历史传统和基本特征,却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为清末中国开始放弃"祖宗之法不可改"而引入近代法制之时,是从日本聘请的法学家帮助"修宪立法",而日本法又以德国法为蓝本,故大陆法的传统深深影响着当今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正因如此,我国法学界十分熟悉大陆法而对英美法知之不多。显然,当前熟悉国外法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 4.法律英语教学是培养涉外律师的必由之路 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也就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倡培养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怎么培养?是通过法律专业途径还是通过英语专业渠道?笔者认为,立足法律专业,加强法律英语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捷径。 理由如下:1)此类人才首先他应当是律师,而一名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不经过四年法学本科甚至研究生的培养是难以成材的。若通过英语专业培养,法律课程从大三开设,精通外语的目的或许可以达到,但他很难成为合格的律师。若从大一起与英语教学同步进行,他就会什么也不精通。 2)当人们用英语从事法律业务时,使用的是法律英语而不是日常生活英语。只有通过这种"专业语言",人们才能在法律领域沟通交流。法律英语正是传授这方面系统知识的课程,而英语专业学生要从事法律业务也得研修此课。 3)法律英语既有英语的共性,但又有法律的个性(任何一种专业英语皆有其个性)。若不具备相当的法律功底,难以学好法律英语。 首先,英美法形成于中世纪前,所用词汇较生僻,如construe、vendor、vendee,且处处都是法律术语,如equity、tort、tenantsincommon。 同时,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而英美法从产生到形成时期英国的统治者均是讲法语的诺曼人,而且还是深受拉丁语影响的罗马人的后裔,因此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法语和拉丁语词汇。 如staredecisis、enbanc、ultravires。 其次,法律文书和文章在行文上相当正式、严谨,一个概念往往要用一些从句或短语来修饰,因而句子较长,读起来晦涩,译起来困难。 例: Thus a judgement for damages, if not paid voluntarily, can be given by the sherif for a similar officer seizing and selling property be longing to the defendant, turning over enough of the proceeds to the winning party to satisfy his judgement,and returning the balance to the defendant。 最后,即使没有语言障碍,但若不具备相当的中外法律知识,也只能是只知其字不解其意。 例如,英语文献中使用的"法律"一词就有law,act,enactment,statute,code,legislation,delegation等等。他们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因此,只能是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本功,方能学好法律英语。 4)法科学生从大三起开设法律英语是水到渠成。 首先,通过两年的专业学习,学生已修完了中国的主要部门法,对外国法也有肤浅了解。其次,经过六年的中学英语和两年的大学英语学习,许多学生通过了四级英语,有的甚至过了六级,已具备较扎实的英语基础。而法律知识则无前面的基础,因此必须以法律为主英语为辅。 5)学好法律英语不仅仅是为了通晓英美法,在与大陆法系和其他法系国家的公司和商人交往时也能起到积极作用。非英语国家的律师、商人或政府官员在工作中多能流利使用英语,且谈判文本除使用本国语言外常附英语文本。中国律师若能在与之交往中用英语谈判、签订合同,实乃如虎添翼。 二、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 目的不明、重视不够 自恢复高考以来,一些重点大学的法律系和几大专业法学院先后尝试在大三以后开设一学期的法律英语课。但课程如何设置,怎么教,如何学,要达到什么目的?人们心中没数。 至今也没见到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的教学大纲。一些学校认为此课可有可无,因而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学分计算、考试成绩与荣誉的关系诸方面不甚重视。重点院校尚且如此,普通院校就更不用说了。 以笔者所在大学为例,从教九年,本人只讲授过五次法律英语课,且有四次是近四年的事。也就是说九届学生中有四届被砍掉法律英语课。有的领导根本没从法律英语与涉外法律人才之关系的战略高度对此予以重视。 2.师资问题 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师主要有两类,一是英语专业教师,二是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以前者为主。实践中,前者英语语言功底扎实,听力口语俱佳。 但一接触到法律专业知识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后者虽法律功底较深,但英语语音不准,基础不扎实,听力口语更差。此外,师资队伍很不稳定,担任此课的英语专业教师视其为苦差事,要求"轮流坐庄",法律教师又考虑到职称评定问题(算外语序列还是法律序列?)。司法部在80年代曾举办过几届法律英语师资培训班,但没有坚持下去。 3.课程设置问题 法律英语课程的设置上一般定为任选课,有的安排在大三,有的安排在大四,一学期的课,每周2-3课时。学校还忽视语言教学的特点,大班上课,大教室恭候,来者不拒,多多宜善。这种情形必然造成:1)一些学生不选此课;2)课时太少学不了东西;3)大班上课违背语言教学规律,无法进行一对一的训练。 4.教材问题 市面上所见的法律英语教材不下十种,笔者教了五届就用了五种。 这些教材大同小异,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教材编写目的不明(涉外律师业务究竟需要掌握哪些东西),内容面面俱到,失之空泛,不成体系,与国外司法及国际贸易实践相去甚远。即便学生穷其教材,仍远不能应付相关业务的需要。 5.教学方法与手段问题 语言教学最讲究方法与手段,但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却仍沿用"一本书、一支笔、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在普通教室进行,没有多媒体设备。这就使得前两年习惯了语音室上大学英语、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听说读写全面发展的学子们突然觉得法律英语是如此的枯燥、乏味、难学,久而久之心生厌恶。此外,听、说训练完全放弃。这种教学方法培养的学生只能学到聋哑英语。 6.教学效果普遍欠佳 基于上述原因,加之学生只为应付考试和学分,我国高校的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一直不理想。许多学生修完此课如同未学,英美法律知识依然如故,法律文献借助词典仍不能阅读,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听不懂,更不用说用英文草拟法律文书、参与涉外谈判甚至最终走出国门了。 三、法律英语教学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1.目的明确,高度重视 中国已经入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密切。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带来严峻的挑战。据国家有关部门粗略统计,到2000年我国至少需要30万律师,40万其他各类法律人才(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实际上,截止1999年,全国仅有专职律师7.5万人,而复合型法律人才缺口更大。有鉴于此,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 教育部也于1998年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思路。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是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而法律英语教学正是达此目标的桥梁。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英语教学的目的绝不只是让学生对英美法"有所了解"或"借助词典阅读英语法律文献",而是低成本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行之有效的捷径。令人欣慰的是,不少学校对此已有认识并有所行动。例如,西北政法学院新设了法律英语专业,广东商学院在大三开设了为期一年的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 ,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则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及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开设英美法课程。此外,教育部高教司刘凤泰副司长在全国高校2001年《商法》课程骨干教师培训班上透露,教育部在南开大学法学、经济学专业中各抽10名学生搞试点。1、2年级学英语,3、4年级学专业,成功后在全国推广。显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未来法律人才的需求标准。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英语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所需法律人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高校法律师资队伍中有极少数这样的教师,他们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后获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甚至有国外进修的经历。他们具备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同时又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因而是最理想的法律英语师资。 只要领导重视这门课程,各方面给予支持,他们定会在此领域大显身手。 2)教育部或司法部应对高校法律英语师资进行培训和定期轮训,使其能完全胜任法律英语教学,并使之专业化、稳定化。 3)尽可能多地聘请国外法律教师或律师来我国高校授课。 3.改革课程设置  1)法律英语应从大三开设。 这不仅是因为学生已修完大学英语,具备相当基础,更重要的是法律英语应视为大学英语的继续教育。众所周知,外语的遗忘率很高,若不在大学英语结束后及时开设法律英语,不等到毕业,一学期后学生便觉十分生疏,因而必须趁热打铁。 2)课时安排以每学期54课时,每周3课时,连续三学期为宜。即开设法律英语 (初级法律英语和英美法基础知识)、法律英语 (中级法律英语和相关听力口语训练)、法律英语 (涉外法律实务和社会实践)。课程性质上前者应定为限选课,人人必修,为学生日后的继续教育打基础。后两者为任选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英语水平和就业方向选择。这既符合因材施教的原则,也符合培养多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理念。实际上未来需要的法律人才除了法律+外语,还包括法律+管理、法律+科技、法律+经济等各类人才。足够的课时是培养外语法律人才的保障,否则如同99度的热水,就差1度而不是开水,这是迄今人才培养功亏一篑的主要原因之一。 3)学生必须实行小班上课,尊重语言教学的规律和特点。 4.精编教材、广选阅读资料 目前的法律英语教材均为一些高校各自为政编写的。由于编写力量及视角的限制,教材所选文章与国外司法及国际商贸实践相去甚远。课文的注释、法律术语的理解、句子的翻译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应由国家教育部和司法部牵头,组织英语界和法学界(有国外学习背景)的专家编撰一套权威的教材。 教材应突出两点:1)国外司法实践。 例如英美法系国家如何解决债务纠纷。 若通过诉讼手段,在何种法院起诉?怎样聘请律师?如何收集证据?开庭程序怎样?判决怎么执行?2)国际商贸实践。例如怎样与外商谈判、签订涉外合同,常用的国际惯例及其运用等。此外,尽可能从国外报刊和网上收集最新适用的法律文章,作为教材的补充。 5.全面改革现有的教学方法 科学的教学方法可使学生事半功倍,学有所成。 1)上出英语课和法律课的特点来。 能用英语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听、说、读、写、译的英语基本功。非英语专业学生除了"读"和"译"(英译汉)稍好外,其余普遍较差。笔者在数年的法律英语教学中坚持每一次课(两节)前半部分安排听力和口语训练。材料选自美国之音法律类新闻,(从"特别英语"循序渐进地过度到"标准英语"。 )然后引导学生就新闻内容讨论或请学生就前一次课留下的题目演讲。在课文教学中,坚持中外法律比较教学法,学生易产生亲近感并留下深刻印象。 2)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 法律英语文章用词生僻,概念术语较多,句子较长而晦涩,若课前不认真预习,单指望上课听懂并消化是很难的。因此,要求学生必须课外预习,带着疑问来到课堂。课堂上要求学生自己讲解课文,有问题者,再由老师释疑。 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表现当场打分,学生既感到一定的压力,又产生巨大动力,因而能积极主动地学习。 3)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创造语言学习环境。 高校里一般都有"英语角",但多处于自流状态,听力口语较差者多不愿,也不敢去。这实在是对学习资源的浪费。笔者尝试敦促全体学生参与并亲自到场辅导,一学期下来,学生收获颇大。此外,还可邀请外教指导,搞模拟法庭,真枪实弹地模拟国外法院的具体运作方式。本人曾参与过某重点大学搞的这项活动,效果很好。 综上所述,通过大胆改革法律英语教学,配备优秀的师资,因材施教,提供足够的时间,我们就一定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这不是幻想,笔者身边确有这样的学生。 他们能用英语较熟练地与外国专家交流,利用业余时间为某些公司处理涉外电函及合同,甚至还能基本胜任外国专家法律讲座的口译工作。这正是笔者一再倡导学习法律英语的价值所在。 注释: 1见海南日报2001年9月2日。 2见《北京青年报》1998年1月18日。 3见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83页。 4 Graham Broan(Australia). Teaching Common Law in China. Papers Colle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School Deans’ Conference on Legal Educ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
韩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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