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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儿啊,你慢些走――――从无奈的斑马线想到的对良法之保障的思考

来源: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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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聚居,告别田野建起钢筋水泥的丛林后,就把自己命名为市民,自己住的地方叫城市。随着马车变汽车,汽车多的数不过来时,又制定了各种通行规则。目的就是营造通行秩序,各行其道,安全、高效。随着人权的提升,对生命的珍视,安全的需要已经大大地加强了。这样就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人性化突显的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这两条分别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这两条规定无疑是以方便群众和行人为立法意旨,以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出发点。但是实际情况呢?除了太过拥挤堵塞的城市干道以外,所有适宜车辆飞奔的道路,一辆辆疾驰而过的车辆无不让正在人行横道穿行的行人胆战心惊。这种状况别说是老年人,就是腿脚利索的年轻人过马路也是一慢、二看、三不过。你想想,现在城市道路越修越宽,真正能坦然横过数十米的道路也需要个十秒八秒的,看着那连绵不绝、疾驰的穿梭车辆,年轻人都只能看准时机紧跑几步,再看、再跑。。。。。。徨论老年人了。这样一来,过个马路真是个心惊肉跳的事情,出事也在所难免。以厦门金尚路为例,对于急弛飞奔的绵延车辆,不断增加的人行横道标识及交通灯仍然无法明显改变行人过路问题。

对行人来说,在醒目的斑马线穿行尚且如此狼狈,那么在非人行横道穿越马路就不仅是狼狈,可能真有搭上性命之忧了!对比四十七条,只能说驾车人要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了解,要么就是漠视该法,置法律和社会公德于不顾(将穿行的行人弄的如此狼狈)。法律规定“车让人”,而实际情况是“人让车”,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究深层次原因,只能说明社会的一贯陋习促成如此:有车谁会走路呢?走路的人多是社会底层群体,驾车的多是社会强势人群。在各行其道时,这种抢道的潜意识就发挥的淋漓尽致。驾车人认为马路就是为行车人铺设,除非不得已的红色信号灯阻挡,通行应是畅通无阻。行人只是临时穿越道路,对路的占有使用欲望肯定没有驾车人强烈,所以只能眼望着穿梭的车辆疾驰而过,抽空疾奔得以穿行。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久了,也就习惯了人让车,那四十七条只有束之高阁,成了摆设。 这确实是件遗憾的事,不仅使得立法者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没有达到,而且大众普遍漠视法律之陋习继续得以延续。

其实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真不少,例如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以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生产者克以严格责任的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也挺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等等。这些深受社会弱势群体欢迎的良法既是立法者平衡社会利益的结果,又无不体现“三个代表”的伟大思想。但是为什么美好的初衷总是在实际执行中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呢?因为再人性化再民主的国家都必然遵循客观规律,那就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在社会中掌握较多资源的人群势必比资源较少的人群占有生活优势。随便举个例子,风雨天,有人出行乘坐轿车,有人出行骑自行车。骑车人被淋的透湿,可能还会被扬长而去的轿车车轮溅一身泥水。。。。。此情此景下维权是不太可能的,久了也就习惯了,习惯了也就自然了。这样就能解释为什么那么多良法难以贯彻执行的原因了,因为社会弱势群体已无能力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站在斑马线上只能望车兴叹,不可能振臂挡车。掸掸身上的泥水,不可能追赶扬长而去的车辆。。。。。。。那么,谁来充当维权的力量呢?只能是平衡社会权益的国家机器。所以说良法制定出来还应有相关配套的保障机制才行。但愿我们的社会越来越美好,但目前我们只能疾呼:车儿啊,你慢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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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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