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国律师

崔德国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快速上升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来源:崔德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06
人浏览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走出家门打工挣钱,妻子留在原籍照顾孩子、赡养老人,一个被称之为“留守妇女”的特殊群体正在形成。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柔弱的双肩挑起全家的重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她们的婚姻随着打工潮的涌起正在遭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最近,笔者对所在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作了调查分析,发现外出打工造成的离婚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占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40.3%。比例之大前所未有。如何维系“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性,既是“留守妇女”要面对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对“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深层次的原因及对策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年龄,主要分布在25~45岁这个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农村家庭,上有日益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正在成长的孩子需要抚育,经济负担大,外出打工的男人较多。

  (二)要求离婚的大多数为外出打工者。分居的时间长了,打工一方和留守一方的收入差距变大,双方的条件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外打工挣了钱的主动提出离婚的较多。较为常见为外出搞建筑工程承包的和搞建筑装璜的人。

  (三)大多数有“第三者”插足。长期分居造成生活寂寞,加之家庭责任感不强,一方在外手中有了钱就嫌弃家中的老婆,经受不住诱惑,感情上“另起炉灶”,婚姻亮起了“红灯”。

  (四)外出打工者隐瞒劳动收入。因丈夫长期在外,有的外出几年音信全无。由于对丈夫的收入状况不了解,一些“留守妇女”离婚时,无法申请财产补偿,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我县一位姓陈的妇女,在与外出打工的丈夫离婚时,没有分到任何财产,丈夫声称“没有一分积蓄,家中财产随你挑”,陈女士拿不出任何共同财产的证据,看着空空荡荡的家,她只好带着孩子凄凉地回了娘家。

  (五)外出打工者昧心不承担“养家”的义务。有的打工者开始和家中还有联系,按时寄钱回家,渐渐地从经济上到生活上,对妻子儿女不管不问,把家里的一切都扔给了“留守妇女”,导致其身累心更累。

  二、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婚姻基础脆弱导致离婚。

  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一见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婚后为了生计不久丈夫即外出打工。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留守妇女”与丈夫联系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沟通交流较少,加上猜疑心理,导致感情淡化,结果往往以分手告终;

  (二)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

  婚外情是近几年成为困扰现代家庭的一道解不开的畸形情结,它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它使一个个家庭走向解体。尤其是外出打工者因道德观念不强、自身素质差,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易引发“包二奶”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在这一没有归宿的情感中,有很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我院审理的“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离婚案件的85%,真正调解和好的还不到10%。

  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取决于受伤害一方所采取的态度。受伤害一方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态度:一是忍无可忍,同归于尽。无论男女,对于爱人有“第三者”都是不能容忍的,他们往往把“第三者”视为仇敌,将爱化为仇恨。这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起杀人、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一刀两断,尽快解脱。多数夫妻会以离婚最终解决问题,自己累死累活地支撑家庭,对方却在外花天酒地,既然对方不忠于自己,也心灰意冷,对其死了心,长痛不如短痛,决意早日离婚冲出围城,及时找回自己的幸福,这不失为明智之举;三是互不干涉,各自寻乐。“你不仁,我也不义”,你在外“包二奶”,我在家也给你戴顶“绿帽子”,报复心理重于一切,但往往又容易造成他人家庭的婚姻危机;四是委曲求全,逃避现实。这是由于受害一方基于经济不能独立或其他家庭因素的考虑,即使对方有“第三者”,也会由于经济问题和对子女利益的考虑等原因,为了爱、为了家庭,只好忍气吞声,希望有朝一日对方能回心转意,重新回到自己身边,仍保持家庭的完整性。事实上,采用这种态度的女性较多。

  (三)思想观念产生分歧。由于一方外出打工,见了世面,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很“容易被外面的世界看花了眼”;另一方则在家围着锅台、农田、老人和孩子转,造成了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了离婚。

  (四)“留守妇女”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由于丈夫外出打工,家中缺少了“调节剂”,由婆媳关系恶化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

  司法实践中“留守妇女”离婚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丈夫在外经商亏损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外沾染赌博、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刑入狱的等等。

  三、遏制“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

  农民外出打工,目的就是想让家里的日子更好过,而因打工造成的“家将不家”,甚至是人间最宝贵的亲情和传统的婚姻美德都在渐渐远去,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因而,面对快速上升的“留守妇女”离婚率,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一定的对策加以控制:

  (一)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要严格把握“留守妇女”离婚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确实要判决离婚的,应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尤其要做通对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为重要。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尽心、尽力为“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加大过错方的赔偿力度。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条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已经开始适用,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在适用时还有一些顾虑,对具体赔偿数额的把握上还比较谨慎,一般都控制在五千元以下,由于数额较小,对有过错方发挥不了制裁作用。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有过错者的财产总额和适当比例(建议40%)来确定,当然,这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增补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以便各级法院统一执法尺度。

  (三)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应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一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均处于弱势。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目前,法院对这条规定的执行还不到位,在今后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加大力度,正确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办法,不让恶意离婚者在经济上得到便宜。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的,法院将及时受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相关财产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时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时,还要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从而,维护法院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四)对婚姻不忠者,应加大惩罚的力度。

  长期以来,对“第三者”插足、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我们更多的是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的求助于批评教育(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受害人,仅仅是从道义上同情、支持。坦率地讲,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教育,毕竟不具有强制性,其对“第三者”的惩戒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包二奶”、“养小姐”者,情节恶劣、构成重婚的,应从严打击,必要时,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留守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而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民调组织在处理“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纠纷时,要强化调节功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以利于维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安定。

  当然,作为“留守妇女”,也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切不可以牙还牙,在保持自尊、自爱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用爱心去感化对方,多给对方些宽容。

  (五)加强宣传,改变“留守妇女”的落后观念。

  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从宣传入手,改变“留守妇女”不愿接受新知识、新事物的落后观念,帮助她们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文艺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外地及身边“留守妇女”创业典型,激发她们的自信心,鼓舞她们创业的勇气;通过农村远程教育网播放宣传教育片,开阔她们的视野,丰富她们的知识,使她们的思相不再局限于家庭、孩子这一小快地方。

  (六)加大培训的力度,提高“留守妇女”自身的素质。

  各级妇联组织可设立维权热线,在村组建立维权服务站,由妇女组织的负责人牵头维护本村组“留守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和权益,并联系妇联和法律部门定期为“留守妇女”讲解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增强她们的平等意识和能力,让她们了解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土地承包权益、生育保障权益等方面的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农函大、农业科技推广站和农村妇女学校等科技培训阵地,通过采取现场讲授、发放技术资料、邀请专家讲座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留守妇女”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在外就业的能力。

  (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笔者认为,关键进要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力、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相适应。这不仅能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工兼顾农业生产和留守家属生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八)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让“务工男”常回家看看。

  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注定了“留守”现象将在较长时期存在,要解决“留守妇女”面临的一系列难题,让男性务工者定期回家是最简便有效的方法。然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并没有给予外出男性农民工的探亲权,社会也缺乏这方面的引导。因为请假一系列原因,造成男性务工者有家难回。为此,社会要给予农民工更多的重视和关怀,完善农民工相关法律与规定。
以上内容由崔德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崔德国律师咨询。
崔德国律师
崔德国律师
帮助过 135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1楼B-C座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德国
  • 执业律所: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5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综艺开元大厦11楼B-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