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霞律师

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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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用信用卡借钱给朋友,朋友不还怎么办

来源:刘春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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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某日,小A找小C向银行通过信用贷借钱人民币30万元,称借给小A朋友小王,小A口头承诺其本金及利息每月由其按时直接偿还给银行,小C答应后将钱打入小A指定的小王银行账户。事后小A并没有依口头承诺向小C还款,多年来贷款本金和利息均有小C一人偿给银行,事后小C才知道,小A是通过向小C借钱偿还小王的债务,小C多次向小A和小王主张权利,小A以没有借条,也没有收到款项为由拒不还款,小王以款项为小A的还款为由拒绝,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亦或系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2.小A与小C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小C与小王是借贷关系还是不当得利;
3.小A及小王是否需要承担向小C 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案件结果

通过几次开庭,法院最终认定小A与小C之间系借贷关系,判决小A向小C偿还本金及利息,小王无需向小C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中小C和小A是朋友,由于轻信小A,借款并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拟定借条和收据,导致主张权利非常艰难。建议出借款项的,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款项用途、还款日期、借款方式等进行充分清晰的约定,以防在将可以面临的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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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霞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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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春霞
  • 执业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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