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书
来源:贾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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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临尧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 郭争鸣 男 1973年9月29日出生 现住山西师大院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李临英 女 1953年5月9日出生 现住临汾市明光巷
委托代理人 张彤 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春荣 男 一平垣乡坂底村民
委托代理人 李朝阳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尧都区贡院物业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 许红艳 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 临汾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贾海龙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四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18日我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超市,期限至2008年9月30日。2003年9月25日李临英与我签订了同一房屋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2004年6月7日李临英突然要求增加房租,并拿出了房屋所有权证,我方知该房屋卖给了李临英,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我的优先购买权。
李临英辩称:我租给原告的房屋有产权证,且该房屋是从李春荣处善意取得,原告与我签订 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
李春荣辩称:我取得原告所租的房屋是合法的,后委托物业公司经管,卖房时已通知了原告,原告因故未购买,证人可以证明,我才将房屋卖给李临英,原告诉我没道理。
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受托出租,到期后原告与李临英重新签订 了合同,现起诉我公司 没有法律依据 。
市政府辩称:指挥部系原临汾市所设立,指挥部撤消后权利、义务由尧都区承继,原告起诉我方显属不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是受托出租,此时原告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市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也没证据证明指挥部撤消后其职能由市政府承担;证人段昆骄的证言证实原告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原告明知李临英有产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说明原告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因此,对原告的优先购买权不予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争鸣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10元,其他诉讼费4255元,共计127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杨振业
审判员 屈文明
审判员 郑春花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保平
注:本判决书内容有部分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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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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