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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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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以上是对保险理赔时效的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这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从法律角度认定,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确实知道事故发生;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未必知道事故发生,但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应该知道该事实的发生,比如没有及时处理收到信函、遗漏事故发生的信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保险公司就会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入手,证明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

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保险诉讼时效所讲的“保险事故”,在责任保险中有特别的含义、需要注意。责任保险,依照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例如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的保险事故并非指交通事故本身,实际是指通过法定途径、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认定的生效、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仅有伤害事实的发生,或者仅有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起诉,在最终生效裁决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前、都不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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