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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车事故记录销售商被判“双倍”赔偿(新消法退一赔三)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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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车事故记录销售商被判“双倍”赔偿(新消法退一赔三

 

  李英俊律师注:201310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下面是新消法实施前的个案例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核心提示

    2011年3月,销售商将一辆二手奔驰车以55万买给马先生,公司销售人员查询系统称该车没有出过事故

    2012年底,马先生给爱车做保养,发现该车有碰撞维修的情况;随后到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维修费用达6万多元

    马先生认为销售商存在欺诈,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赔偿。

 

    成都一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原价近70万的二手奔驰车,以55万出售给马先生。卖车时,销售商称该车没出过事故。之后,马先生在保养车辆时发现该车曾出过事故,于是起诉销售商欺诈,提出双倍索赔。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高新法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销售商返还原购车款55万,并赔偿1倍购车款55万元,马先生则退还奔驰车。

    车主讲述

    55万买辆车

    一年多后才知出过事故

    马先生说,2011年3月,他们得知一家销售商举办了一场大型的二手车销售活动。该销售商2009年9月10日初始登记了一辆奔驰车,就在这个活动上销售。马先生趁着这个机会挑选了一辆奔驰车。马先生专门问了销售顾问小文,车子有没有出过事故,小文查询系统后告诉他没有出过事故。此后,销售商还向马先生保证车辆的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盗抢记录等。同年3月25日,公司将车辆交给马先生使用。

    2012年12月10日,马先生给爱车做保养。专业人士观察后告诉他,这辆车有过碰撞维修的情况。马先生还了解到这辆车曾撞了人,“我是一个生意人,对这种车很忌讳。”他马上到保险公司去查,原来这辆车在2010年3月28日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当时的维修费用高达6万多元。他找到销售商,对方认为他们在管理上出现了失误才导致销售顾问没查到车子的维修记录,进而没告诉他。马先生很生气,认为销售商内部肯定知道这辆车出过交通事故,才拿出这辆价格颇具诱惑力的车出售,存在商业欺诈。

    马先生打听得知消法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销售商退还购车款55万元,并赔偿购车款的一倍55万元。

    庭审焦点

    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去年11月,高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马先生说,销售商卖这辆车时故意隐瞒该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已经构成商业欺诈。

    销售商承认,这辆车在2010年3月确实发生过事故,不过当时仅对车辆前部表面喷漆、大灯等配件修理、更换,并不是大修,且车子修理后完全符合质量。为什么没有告知消费者车子出故事这一点?销售商的代理律师指出,公司一般有问题的车子会标注,当时他们可能由于系统的错误没有录入,因而小文就没有给顾客说明这辆车的维修记录。“这只是管理上的工作失误,该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任何欺诈销售的故意。”

    高新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在本案中,奔驰车是否出现事故直接关系到马先生是否愿意购买以及以多少钱购买,销售商应当明确告知马先生。销售商是独立法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没有告诉马先生,应推定该公司是故意隐瞒了车辆是事故车辆的事实,该公司内部人员的过失不能确定公司对外也是过失。因而法院认定,销售商存在欺诈。

    销售商是否该支付惩罚性赔偿?

    马先生认为,销售商明知是事故车辆故意隐瞒,应按照购车款的1倍赔偿。“我们不同意。”销售商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对管理上的过失很抱歉,但马先生也没有因买车受到损失。且大宗商品的赔偿适用双倍赔偿违反了比例原则,必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高新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一倍。

    在本案中,马先生为生活消费向销售商买车,应受消法保护。销售商卖车时存在欺诈,应当根据消法49条规定,向马先生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马先生请求的车辆销售价格的一倍即55万元。

    法官说法

    车辆出过事故

    即使消费者没问

    销售方没说也是欺诈

    日前,高新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销售商退还马先生购车款55万,而马先生将这辆奔驰车还给销售商。同时,还判决销售商赔偿马先生55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即使当时马先生没有询问过奔驰车是否出事故,销售方没有告诉他,也将构成欺诈。因为销售方有义务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其中就包括维修记录等。推而广之,只要销售方故意夸大汽车的功能或是隐瞒了汽车的重大瑕疵,让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就构成了欺诈。而根据消法,消费者就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承办法官建议,消费者选购车辆最好请专业人士陪同检查车辆,并向销售人员了解清楚车况,还要仔细审阅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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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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