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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窨井致人伤残 窨井管理者被判全额埋单赔偿49.6万元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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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窨井致人伤残  窨井管理者被判全额埋单赔偿49.6万元

 

李英俊律师补充:因窨井盖丢失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此类案件存在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害原因的举证困难,有时难免会导致维权失败。所以当发生此类事件的时候,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应当立即报警和向媒体投诉,找旁边路过的证人留下联系方式,同时还可以让救护车救护人员记下救人时间、地点和救人经过。受害者或其家属一定要多渠道准备证据,以免以后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下面是人民法院报2011-06-28刊登的一起典型案例,转载供大家参考:

 

“吃人”窨井致人伤残  管理者被判全额埋单

 

    陈先生夜晚骑车回家途中被一缺失井盖的窨井绊倒,导致重伤并残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窨井的主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陈先生赔偿各项费用48.7万元。这是近年来厦门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被害人获赔金额最高的一起。

    2010129晚,陈先生驾驶电动车途径厦门市东渡路时,因未发现前方一窨井井盖缺失,导致电动车前轮掉入井内,陈先生被重重甩出后摔倒在马路上,造成重伤,接受治疗花去8万多元。经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

    事发后经勘察认定,出事窨井属于厦门电信公司所有。2011年初,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电信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6万元。

    电信公司辩称,陈先生提交的厦门商报报道所写的是下水管道井盖缺失,而不是电信公司窨井井盖缺失。陈先生因何摔倒,并无相关证据证实。陈先生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过高,且没有误工证明,其误工计算至定残之日不合理;陈先生户籍是农村人口,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电信公司无法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定,证人和现场勘察认定书等证据证实,陈先生是骑车经过被告公司所属及管理的电信线路窨井时,车轮掉入缺失井盖的窨井才导致伤残的,电信公司作为窨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赔偿费用,法院认为:原告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9万余元均为实际发生,并都有实际支付的有发票为证,被告对这些费用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这些费用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厦门本地的计算标准,所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伤残经鉴定为伤残四级,其提出的伤残赔偿金365834元符合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明证实原告于2008年起至今居住于厦门市,故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因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其主张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做出了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向陈先生赔偿48.7万元的判决。

    ■连线法官■

    管理者未尽管理责任应担责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此案承办法官、湖里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古汉民介绍说,善尽管理责任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义务,对于窨井这种关系到公众生命权、健康权且因管理不善极易造成社会危害的设施,所有人更应该加大管理力度,维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转。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条有“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此案的责任主体即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自身所有的窨井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因此作为管理方,电信公司在事故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原告陈先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经过事发路段时正值夜晚,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现被告公司所属的电信线路窨井井盖缺失,造成车轮掉入窨井导致伤残,这一事实由证人证言和勘察鉴定结果证实。而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故意摔伤,所以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短 评■

    莫让“窨井猛于虎”

    本报记者 安海涛

    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以致舆论有“窨井猛于虎”的惊呼!一个小小井盖不仅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更关系到政府和企事业的整体形象,越来越考验政府的管理能力,也拷问着机构的社会责任。

    由于窨井伤人案件屡见不鲜,被害人和窨井管理者双方对簿公堂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由于举证困难、费时费力等问题,法律维权之路十分艰难,一些受害者最终往往自认倒霉。上面提到的陈先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权利,相比之下是幸运的。

    “市政管理部门和窨井的所属单位切实履行好对窨井的管理义务,是减少此类事故多发、频发的最有效途径。”湖里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古汉民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加强对窨井的管理,不仅是依法依规履行责任的实践,更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亡羊补牢,未雨绸缪。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消弭“窨井之患”仍需老生常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安海涛 古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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