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丁律师

王丁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实现

来源:王丁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30
人浏览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实现

一、老年人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哪些权益呢?从老年法归纳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享受公共福利的权利:1、物质帮助的权,2、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二)、自身人身权利:3、婚姻(一般是在婚)自由权;4、要求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人赡养权利;5、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保障权;6、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权;7、请求人民政府给予救济权;8、医疗待遇保障权;

(三)、财产性权利:9、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老年人收益权;10、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权;11、遗产继承权;

(四)、其它方面的权利:12、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13参与社会发展,为社会服务的权利;14、提起诉讼的权利;15、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6享有继续受教育的权。

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都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
  《宪法》
3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会给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待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第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二、老年人权益实现的保障                     

依据我国的国情老年人权益实现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家庭成员具体实施

1政府主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强调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二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和宣传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重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四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开办老年节目,地、县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转播,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办老年节目。中小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五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休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农村,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路子。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政府的责任有:

   1、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条)

2、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3、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4、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第二十五条)

5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第三十一条) 

6、享有享受公共福利的权利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第三十六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持《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开放文物点、美术馆、科技馆、文化宫等场所;(二)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三)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五)70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在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须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码头、机场、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社会支持就是各行各业落实法律、政策,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落到实处;

家庭成员具体照顾,就是老年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

    三、 在老年人生活中,有5种权益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而受到侵害
    1
、 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包括未被抚养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赡养权包括受物质资助形式的赡养,如支持老人的生活费等,也包括受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如为老人提供送医送药等劳务,关心老人精神上的哀忧,照料老人不受伤害等。
少告子女多顾自己 时而听到有些老人把子女告上法庭;衣食无忧,只要求子女常回家看一看,在精神上做些慰藉。老人依法维权,虽不否定,但也不必盲目效仿。
    
儿女长大成人后,有的远走高飞在地外地基至国外工作,能常回家看看吗?最多也只是通通电话,或者在网络里见面叙谈一番。现在。年青人的竞争很厉害,每人都有面临着“职业危机”。在有的单位,请假一周以上,等再回来后,自己的工作“位子”可能就被别人抢走了。老人如果病了,儿女当然也不可能长期陪护在身边。现实情况就是如此,怎么办? 我认为把“养儿防老”转变成“养生防老”,自找乐趣,消除孤寂,不失为一剂灵丹妙药。当然,这并非是说子女对父母可以不尽精神瞻养义务。而仅是强调一个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都应考虑到。

2、 扶助权 指老年夫妇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抚养义务人是老年配偶。老年夫妇虽然年龄大致相仿,但是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退休金、收入水平、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往往有一些甚至很大差距。因此彼此抚养,在一方健康、经济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另一方给予相应扶助,十分必要。
    3
、 再婚自由权 指丧偶老人享有找寻配偶、再次结婚的权利。法律重申老年人有再婚自由权,主要是针对部分老人的子女因为面子、财产继承等种种问题而反对老人再婚,阻止老人寻找幸福。
    4
、 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老人不要轻易将房产记入子女名下,立遗嘱问题
    5、 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老人行使上述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向义务人的工作单位和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求他们对义务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致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定相关人排除妨碍或判定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对虐待和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司法机关也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丁律师咨询。
王丁律师
王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89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创研路266号A4栋907/9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丁
  • 执业律所: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
  •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创研路266号A4栋907/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