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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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修改《律师法》37条

来源:王丁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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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盼望已久的律师法修改终于在人大通过,律师界在普遍叫好的情况下,本人在第一时间读了一边,其他感觉还好,就是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有看法:第一、 这对律师不公平,是对律师职业歧视。因为在法庭上发言的还有检察官、法官、被告人、其他身份的辩护人和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这些人的发言都没有这三条特别限制,偏偏对律师的发言作出这样的法律限制,从形式上就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要在检察官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上也要相应的加上同样的内容?第二、这条比《刑法》306条还厉害,因为依据《刑法》306条给律师定罪,还要查找证据,证明律师有此行为,现在好了只要有语言,不要查找有无行为表现即可,这律师还敢讲话吗?被告人的辩护权还能完整吗?还要律师干吗!第三,这开了言论也能定罪的先河,它我国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因为没有客观表现,怎能据以定罪,第四、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界限由谁来界定,检察官还是法官?如果是检察官说了算,那么可能会出现职业报复,如果是法官,那么他偏离了中立的立场。难怪有的法官、检察官看到此就说,又多了治律师的办法了。我认为非要把这三方面内容写入律师法的人不是对律师真正了解,就是有偏见和歧视,从现有的资料反映律师的总体文化知识水平最高,又经过高难度的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方面的教育,有很强的自律性,维护国家安全,尊重他人,尊重法庭秩序是对每个公民基本要求,更一个律师基本的职业素养,律师在法庭上讲好听话还来不及了,律师在法庭上就讲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怎可能出现但书列举的几方面的言论!主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立法目的是全面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只有律师敢讲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辩护制度才不会流于形式。要相信广大律师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如果害怕律师讲话,干脆取消律师辩护制度好了,其实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律师的帮助。邓小平说的到2000年要有30万律师,这个目标到目前为止还远没有实现,为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全国还要206个县没有律师。社会方方面面多关注一下中国律师真实生存状态,近几年不少律师英年早逝,他们背负的责任太重,多给律师以关心,律师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永远是个弱者,国人不是有同情弱者的情结吗,那就同情他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属于同一职业共同体,律师也是党和政府的朋友,是当今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不可忽视的群体,要关心和爱护,不应排斥。我的观点不知是否正确,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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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丁
  • 执业律所:江苏星之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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