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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胡长青律师谈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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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胡长青律师谈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小李与小莉是恋人关系,小李将自己拥有的一台电脑赠与给了小莉,后两人分手,那么小李是否有权请求小莉返还电脑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主要涉及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以专章的形式确立了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该章内容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赠与合同的相关信息:
    1.什么是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1)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赠与财产转移后不得撤销;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以上三种情形,赠与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延伸】
    本案中,小李许诺小莉赠与一台电脑并已经将电脑交付给小莉,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小李行使任意撤销权须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小李已经将电脑交付给小莉,那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小莉于小李将电脑交付时取得该台电脑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小李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请求小莉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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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长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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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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