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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谈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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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长青律师谈技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一、 什么是技术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22条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技术合同。即,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还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二、 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等权利归属情况如何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无相反约定,职务技术成果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
    《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比如说,甲委托乙开发完成了某项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作为发明创造的委托开发人甲主要有两项权利:1)免费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2)同等条件优先受让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四、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比如说,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如无特别约定,依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那么申请该项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丙三人共有。如果甲放弃了该项专利的申请,那么在该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甲仍拥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另外,假如甲既不放弃专利申请权也不同意将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那么,乙、丙二人就不得申请专利,否则即对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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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长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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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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