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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谈缓刑的适用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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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长青律师谈缓刑的适用

    工作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法院在判决里关于缓刑的适用,比如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又比如,范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那么,这里我跟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缓刑的适用规则。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缓刑,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缓刑。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期间作为缓刑考验期,考验期间结束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知县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3条还规定了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74条规定了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因此对于那些暴力犯罪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2)从犯罪情节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方面考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者方可适用缓刑。3)必须不是累犯。
    其次,如果确定适用缓刑,那么缓刑从何时起开始执行呢。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实践,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应当理解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我们知道,一审判决都有一个上诉期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诉期未经过,一审判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只有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才不致与具体的执行发生冲突,毕竟将犯罪分子交付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有法律执行力的判决。
    关于判决确定之日如果理解,我们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状刑罚的制度,在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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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长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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