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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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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吴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主管,由于公司正在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吴先生向律师咨询了几个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律师答疑
    问题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此时劳动者已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可否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此时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则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等到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时方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因此上述情形下,假如劳动者提出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的同意。
    问题二:公司一旦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无法解除了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与员工的约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问题三:员工因工伤住院医疗,在医疗期内致使其在该公司工作满十年,该员工可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的正常工作状态连续满十年,不应当包括医疗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不仅包括正常工作状态,还应当包括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前一种观点看似不无道理,但基于《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假如第一种观点成立的话,在计算十年工作年限时是否还要考虑将劳动者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日、病假、事假的天数等一一扣除呢。
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应,该《纪要》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问题四:公司的一部分员工是08年前就入职的,十年的期限怎么算?
    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其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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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长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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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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