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

劳资关系:为什么小周只领到半个月的薪水?

来源:胡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0
人浏览

                                         劳资关系:为什么小周只领到半个月的薪水?

    小周自2012年9月1日入职一家制造厂,该厂各方面工作条件小周都很满意,可是第一个月发薪水小周只领到半个月的工钱。制造厂的理由是小周真正工作是从2012年9月17日开始,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前半个月小周只是按工厂的例行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因此小周只能得到半个月的薪水。小周认为自己从9月1日就进入该厂工作,工厂没有理由克扣半个月的工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周咨询了律师。
    【律师答疑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制造厂有没有合法的理由克扣小周的工资。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小周何时与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用工之日,而不是一概以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那么,假如该制造厂以9月17日与小周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自该日起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岗前培训属于用工吗?
    所谓“用工”,是指劳动者已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用人单位,并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监管下提供劳动。岗前培训通常是用人单位为了让新入职的员工更快的熟悉工作环境、岗位职责而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岗前培训也被视为用工的范畴。
    既然小周与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是用工之日为准,而岗前培训又被视为用工,那么制造厂克扣小周半个月工资的做法就没有合法的依据,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大量劳动争议的发生都与用人单位人事管理上的疏漏有关。很多事情,假如用人单位能换一种方式,或者在人事管理上尽量采用合规化管理,对于减少和避免争议的发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以上内容由胡长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长青律师咨询。
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
帮助过 858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长青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8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